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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闻社3月25日报道“黎智英案”中,黎智英和《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被控共3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他们于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并于今年2月9日判刑,当中3公司各被判罚300万4500元。署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24日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一条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下称《条例》)第360C(1)条,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该3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公司注册处处长已随即执行剔除,并在宪报刊登有关该项除名的公告,《苹果日报》相关3公司即告解散。
《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即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互联网有限公司。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一条订明,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犯该法规定的罪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由于《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已被法庭依法定罪处罚,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有责任就该3间公司执行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经考虑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特区政府有必要尽快取消该3间公司的公司注册,禁止该3间公司在香港运作或继续运作,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有见及此,保安局局长在2月11日分别向该3间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让其就保安局局长拟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有关《条例》第360C(1)条的建议作出申述,并在2月25日收到该3间公司的董事确认该3间公司均没有任何申述。
考虑到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该3间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以及保安局局长的建议后,署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日作出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该3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
特区政府发言人强调 : “维护国家安全至为重要。法庭在裁决理由书中指出,黎智英作为《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的控股公司——壹传媒有限公司的多数股东,实际上控制了该3间公司,他密切管理《苹果日报》并控制其编採方向;不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或后,黎智英均利用《苹果日报》的平台发布煽动文章,以及请求外国对中国和香港特区进行制裁、封锁或者採取其他敌对行动;《苹果日报》的高层人员对黎智英的意图完全知情,并提供支持,落实黎智英的编採指示。”
“法庭并裁定,第一项控罪‘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及/或複制煽动刊物罪’及第二项控罪‘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所指的串谋,是得到《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的配合的,它们是知情并愿意参与其中的。因此有需要为维护国家安全而依据《条例》第360C条行使有关权力,将《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以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人权自由之间达致合理平衡。”
发言人续表示:“公司注册处处长已将《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经刊宪后该3间公司即告解散,并已成为‘受禁组织’,任何人从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62至65条所订明的行为,即属犯罪,包括:以受禁组织的干事或成员身分行事;向受禁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14年。”
“特区政府会继续坚定不移维护国家安全,全力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呼吁社会大众不应参与受禁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与其有任何瓜葛,与受禁组织划清界线。”
法庭在“黎智英案”的判刑理由书中指出,本案的“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及/或複制煽动刊物罪”属于最严重的级别;而两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罪行重大。法庭并指出,若没有《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的配合,本案的其中两项控罪是不可能发生的,而3间公司皆没有有效的减刑因素。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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