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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佔領澳門

1887年12月1日,清政府與葡萄牙簽署《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承認葡萄牙有權“永駐管理澳門”。1887年3月26日,由任清稅務司的英國人金登幹與葡國外部大臣巴羅果美簽署《中葡里斯本草約》。主要內容為:確定將於北京議定雙邊條約,約內須有片面最惠國待遇條款;清政府須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澳門鴉片貿易仿香港例。該約為《中葡北京條約》和《中葡會議專約》的簽訂製造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