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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特首貪污法例
2008年7月4日,香港《2008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刊憲生效。條例對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的行為作出全面的防範及規管。根據條例,行政長官如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賄賂,即觸犯法例;任何人向行政長官行賄亦屬犯罪。任何現任或前任行政長官,若其生活水準或控制的財產與其薪俸不相稱,而又未能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也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