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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健慈:法庭依法严惩黄之锋彰显法治公义

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于2026年9月2日黄之锋在高等法院承认控罪,于今天(5日)在高等法院宣判,法庭裁定黄之锋属于“罪行重大”,判囚10年。

黄之锋串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判囚10年。

文|傅健慈

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于2026年9月2日黄之锋在高等法院承认控罪,于今天(5日)在高等法院宣判,法庭裁定黄之锋属于“罪行重大”,判囚10年。法庭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彰显法律权威与法治公义,坚定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此举值得社会支持。

黄之锋目前正因民主派“35+初选案”服刑(判囚4年8个月)。他在2025年6月于狱中被再次拘捕并起诉。控罪内容指出黄之锋于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间,在香港与罗冠聪等人串谋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对香港特区或中国实施制裁、封锁或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9条,干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前款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判刑符合“罪刑相对应”的原则。辩方求情表示黄之锋已认罪,认为本案不及黎智英案严重,期望法官酌情减刑并考虑与现有刑期适当处理。法庭指出案发时社会动荡,黄之锋和罗贯聪呼吁制裁及其他敌对措施,加剧中央及特区的困境,裁定属“罪行重大”,并以监禁13年为量刑起点,考虑其及早认罪,及其更新表现良好,终判黄囚10年,其中2个月2日的刑期与其正服的刑期同期执行。

恶贯满盈的黄之锋,无恶不作,从16岁便开始走上不归路,推动所谓社会运动,积极参与2014年重夺“公民广场”案,被法庭判监禁6个月;2014年旺角清场藐视法庭案,被判囚3个月,上诉后减刑2个月。他过往亦参与反修例活动及政治集会,2019年6.21包围警察总部案,被判囚13.5个月;2019年10.5反蒙面法游行案,被判囚4个月;2020年六四集会案,被判囚10个月,上诉后减刑至8个月;2020年藐视法庭案,被判囚3个月。民主派初选47人案,黄之锋承认“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在2024年11月19日被法院判囚4年8个月。

黄之锋罪有应得,咎由自取。黄之锋自从2020年底,由于包围警察总部案件入狱后,便一直遭到还押及服刑至今。在今天(5日),法官裁定其新判处的10年国安刑期中,有2个月2日与初选案余下刑期同期执行,预计黄之锋将于2036年11月刑满。笔者敦促黄之锋在铁窗生活中,汲取教训,积极反思自己的错误,认识自己的国家,拒绝充当外国的马前卒,重新改过做人。

香港是法治社会,有法必依,违者必究,法庭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相关判刑合法、合情、合理,值得支持。笔者呼吁被香港通缉的国安罪犯回港自首,这是唯一出路,否则只会浪迹天涯,终身背负逃犯骂名,并与在港家人长期隔绝分离。年轻人尤其要警惕,切勿被人利用沦为炮灰,以身试法,自毁前程。

(作者为法治·教育科技促进会会长、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副会长、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责任编辑: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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