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香港 / 正文

傅健慈:黄之锋认罪背后的法理与惩治

黄之锋案的审理不仅是特区司法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又一重要实践,更是对所有妄图勾结外部势力、损害国家利益之徒的有力震慑。

黄之锋在高等法院承认“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图:橙新闻

文|傅健慈

今天(2日),“反中乱港”分子、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在高等法院当庭承认“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在法律层面上,这标志着辩方已完全、无条件地承认了控罪书中所罗列的全部犯罪事实,法庭将不再经由冗长的审讯程序,直接转入求情及判刑阶段,法庭押后宣判。此案的审理不仅是特区司法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又一重要实践,更是对所有妄图勾结外部势力、损害国家利益之徒的有力震慑。

劣迹斑斑恶行不改 串谋制裁性质恶劣

综观黄之锋过往的政治轨迹,可谓是恶行劣迹斑斑。他长期充当外部势力的政治代理人,从非法“占中”到黑暴肆虐,无不充斥着其推波助澜的身影。本案控罪特别指出,其犯罪行为发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这个时间节点具有极高的法律敏感性,当时《香港国安法》刚刚颁布实施,中央与特区政府正全力拨乱反正。然而,黄之锋却全然无视法律尊严,公然顶风作案,串谋罗冠聪及其他身份不详的人人士,持续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行动。

在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这种藉由“国际线”乞求外部势力干预本国事务的行为,属于情节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黄之锋在国安法生效后仍毫无悔改之意,负隅顽抗,企图通过外部施压来动摇特区的宪制秩序。这种行径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主权与尊严,更直接危害了香港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与社会长治久安,绝无姑息空间。

认罪虽属求情因素 量刑仍须对应处罚阶梯

在普通法原则下,被告人在法庭上主动、当庭认罪,通常会被视为核心的求情因素。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代表被告人节省了法庭时间与公帑,一般情况下可获得最高三分之一的刑期扣减。然而,必须强调的是,《香港国安法》是一部兼具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特点的特别法,其本身具备完整且独立的法定处罚阶梯。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9条规定,凡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属“罪行重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终身监禁。

法庭在最终量刑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安法确立的法定处罚阶梯:

首要分子与罪行重大者:必须依法在“10年以上至终身监禁”的区间内确立量刑起点。

认罪扣减的法律限制:若法庭最终认定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角色、涉案情节的严重性以及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实质危害属于“罪行重大”,那么即使给予认罪扣减,其最终刑期原则上亦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最低下限(即10年监禁),除非满足国安法第33条规定的特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如自动投案或揭发他人犯罪等)。

黄之锋在本案中作为核心组织者和游说者,其行为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实质危害巨大,法庭绝不能因其“形式上的认罪”而脱离国安法对严重罪行的惩治初衷。

确立海外游说法律界线 筑牢国安法治防线

司法机关对本案的宣判,其意义远超案件本身。本案的判词将会为涉及海外游说、请求外国制裁等行为,确立更清晰的国安法法律界线与量刑起点。长期以来,部分纵容外国干预的黑暴分子幻想披着“国际倡议”的外衣逃避法律追责,此案的审理彻底打破了这一政治幻想。

任何形式的勾结外部势力、请求外国制裁内地和香港的行为,不论是在本地运作还是内外勾连,皆是触碰法网的严重犯罪。特区法院通过对黄之锋的依法审判与严厉量刑,将进一步完善国安法的判例体系,向国际社会明示香港捍卫国家安全的坚定决心。“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法治的核心灵魂。只有严格落实国安法的惩治机制,全面评估并严惩危害国安的实质罪行,才能切实筑牢香港防范外部干预的法治屏障,保障“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副会长、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责任编辑:王恩龙
延伸阅读

香港新闻社

有视界·有世界

习近平听取李家超述职报告

李家超邀社区客厅家庭礼宾府开派对 共度温馨圣诞

日媒:丰田决定在上海建厂 生产100%电动汽车

全球南方9国明年正式成为金砖伙伴国

李家超分享礼宾府圣诞装饰 祝愿平安喜乐

香港国安处通缉钟剑华等6人 悬赏100万

邓炳强:将向法庭申请没收许智峰犯罪得益 市民不应与潜逃者有任何金钱瓜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