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社8月31日北京电 近日,台湾学者李其泽发文,在认同一个中国、国家主权统一的前提下,对“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制度安排进行推演探讨。该文未持分裂立场,直面统一制度问题。对此,《湖畔看局》作出回应,聚焦“一国”内涵与“两制”边界,厘清相关探讨中的认知偏差与制度误区。
文章指出,当前相关讨论的核心分歧,不在于是否承认一个中国,而在于如何界定“一国”实质内涵与“两制”制度边界。统一制度方案不能片面侧重于台湾权益诉求,从而忽视国家主权、安全于发展的整体利益。两岸民众同为国家共同体成员,均拥有制度设计话语权,仅谈单方权利、单向让利的失衡方案,无法支撑稳固统一。同时,两岸格局、国际环境和岛内生态已深刻演变,过去的政策包容举措不能成为束缚当下国家安全底线的桎梏。
文章认为,“一国”不能停留在纸面,必须落实为刚性完整的国家权力架构。台湾自治权源于中央授权,是有限治理权限,而非可制衡中央的固有权力。“中央权力正面列举、剩余权力归台湾”的设计,实质是打造准独立政治实体,会形成制度性割据、掏空一国原则。制度设计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在保障台湾民众合法权益与原有生活方式的同时,明确其维护国家统一、抵御外部干预、遏制分裂活动的法定责任。
文章强调,国防、军令、国安、外交等国家核心主权不容分割,国家安全管辖事项不得完全地方化、本地化终审。大陆过往释放的善意政策仅能作为参考,不能直接当作如今统一谈判的最低标准。两岸统一可设置过渡期与衔接机制,但国家主权归属不可逆,绝不允许为分裂活动预留制度空间。
综上,成熟可行的“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必须做实“一国”底线、细化“两制”规则,守住权利有保障、自治有边界、安全有底线、融合有路径的准则。唯有兼顾国家整体利益与台湾同胞切身福祉,摒弃失衡的制度设计,才能夯实和平统一根基,实现两岸长治久安与共同发展。
附原文
“一国”不能只写在纸上——回应台湾学者关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观点
台湾学者李其泽日前在“正当石”公众号发表文章,设定两岸和谈、接受一个中国、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前提,推演台湾在“一国两制”下应提出哪些制度要求。文章没有主张“两个中国”、邦联、外军驻扎或单方面退出统一;愿意把国家主权归一作为讨论起点,把统一后的制度安排摆到台面上讨论,至少说明作者不回避问题,值得重视和鼓励。
真正的分歧在于“一国”究竟意味着什么,“两制”又应当在什么边界内展开。既要正面回应台湾社会对权利、法治、生活方式和安全感的关切,也必须回答另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由谁维护?
大陆和台湾民众作为国家共同体成员,对统一后的制度安排同样享有表达和参与的权利。任何方案若只写一方的权利,不写共同体的责任;只防范中央权力,不防范分裂风险和外部干预,结构就会失衡。
因此,一国两制台湾方案能否成立,不仅要看开头是否写下“一个中国”,更要看后面的每一项安排,是否坚持国家主权、安全权威和国家宪制秩序最终决定权的完整性。
需要说明的是,有关未来台湾制度方案的推演都必须立足一个基本事实:两岸实力对比、国际格局、外部干预强度和岛内政治生态发生着深刻变化。历史善意可以回望,但不能成为束缚今日国家主权、安全底线和发展利益的枷锁。
一、自治源于中央授权,不能反向制衡中央
“一国”不能只写在纸上,而必须落实为一套不能被掏空的权力结构:国防归谁统辖,外交由谁代表,国家安全谁负最终责任,宪制秩序由谁维护。若这些问题被处理成中央与地方彼此设防、互相扣押的条件交换,写得再多的“一国”,也很难支撑真正的统一。
李其泽提出“中央权力正面列举,未列举权力归台湾”。这看似是技术性设计,实则触及权力结构的根本。
国家可以给予特定地区广泛、稳定且有法律保障的自治权。如,选举、社会治理、生活制度、经贸文化联系等事项,完全可以作出充分安排。但中央权责必须清楚,地方权力也应有稳定边界。自治权源自国家宪制秩序,不是地方可与中央并列抗衡的“固有权力”。
所谓“中央权力正面列举、剩余权力归台湾”,表面上仍是一国,实际却是把国家授权下的高度自治,改造成拥有剩余治权、反向制衡中央、限制国家宪制最终权的准独立政治实体。这不是为自治设边界,而是给国家权威套上枷锁;不是高度自治,而是制度性割据的合法化设计。
二、权利和责任必须同时写进制度
台湾社会对自身权利和生活方式有表达权,大陆民众对国家统一后的制度安排同样有表达权。台湾是中国的台湾,统一后的制度设计不应只由岛内一方列出权利清单,不能把国家共同体其他成员排除在外。
因此,任何可行方案都应同时回答两组问题:台湾居民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稳定保障;台湾地方又如何承担维护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共同发展的责任。只谈前者,容易把协商写成单方索取;只谈后者,也难以赢得人心。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等,自治与统一必须同向。
一些学者最大盲区,正是把统一简化为大陆对台湾的单向让利,简化为地方精英的权力置换。真正可行的安排,应当把居民切身权益写清楚、落到程序上。合法财产、正常经营、社会福利、宗教信仰、学术研究、新闻出版和日常社会生活,应有清晰、稳定、可预期的保障;普通民商事案件可在当地依法审理;统一前基于既有制度形成的一般身份、经历和政治分歧,也需要通过政治和解妥善处理。
同时,权利保障不能变成逃避国家责任的盾牌。任何行使台湾治理权的人,都应维护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制秩序、反对分裂活动、防范外部势力干预。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勾连外部势力、从事暴力破坏等行为,国家依法行使管辖权,不可以被地方立法、地方解释或地方程序排除。
权利有边界,责任也有底线。只讲前者,不讲后者,谈的不是制度安排,而是单方面索取。
三、军权和国安不能留下两个中枢
最集中的争议,是驻军、防务、国安和司法事项。
全国国防、军令、情报、主战装备和战时指挥权,属于国家绝对主权核心,必须保持统一有效的权威,不存在可被地方长期分割、反向制约的空间。若本地编制、本地预算、本地指挥和地方否决同时被长期固化,整体国防归中央就会沦为空话。
不能把“本地终审”扩展为国家安全完全地方化。普通案件的本地审理与国家安全事项的统一管辖,可以通过明确罪名、严格程序、公开监督来协调;涉及勾连外部势力、分裂颠覆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管辖权必须归国家层面,不可完全地方化、本地化终审。主权首先体现在关键时刻能依法作出最终决定。
若一套方案只设置防范中央的层层门槛,却不写明地方维护统一、防范外部干预、接受国家安全责任的具体义务,便会形成权利单向扩张、责任单向悬空的制度失衡。
四、历史条件可以参考,但不等于今日底价
文章反复援引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有关表述,希望把曾经较宽的安排重新固化。然而,历史不是静止的。两岸关系、国际环境、外部干预形态以及台湾岛内政治生态,都已发生深刻变化。过去的条件可以作为理解善意、寻找空间的参考,但不能脱离今天的现实,成为要求国家无条件照单全收的“最低报价”。谈判从来不只是翻旧账,更要看现实基础、彼此责任和未来风险。
历史上的政策表述不是脱离时代条件、可以永久冻结的制度报价。早年较宽的安排,产生于与今天明显不同的两岸关系和外部环境。如今,岛内分裂活动、外部势力介入和国家安全风险的表现形式都已变化。把早年的最大善意直接当作今天谈判的最低门槛,既不尊重现实,也不符合国家利益。
五、统一不能被设计成可逆交易
复杂问题需要过渡期,也需要履约机制。产业衔接、社会保障、人员安置、法律转换、公共服务、教育交流等,都可以分阶段推进,并设置公开的协商与评估程序。
但统一不能被设计成“发生争议即可暂停、条件不合即可回退、随时重新谈判”的可逆交易。什么是“重大违约”,谁来解释,争议由谁裁决?如果没有国家层面的最终权威,任何政策摩擦都可能被包装成回退理由,统一只会停留在纸面。
稳妥的路径应是:先把权利保障、社会衔接、人员安置和治理规则谈细谈实;再按照明确的时间表和法律程序逐步推进落实。分阶段推进的是社会衔接和制度转换的节奏,不是国家主权归属的进退。和平需要程序,程序不能为分离预留接口。
结 语:可信的制度,不是把中央权力限死
真正可信的承诺,靠的不是把中央权力预先限死,而靠把权利清单写清、把自治边界划明、把程序规则做实,形成稳定、公开、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中央的自我约束应当体现为依法治理,而不是放弃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法定责任。
真正有现实意义的台湾方案,应当同时守住四条线:权利有保障,自治有边界,安全有底线,融合有路径。和平统一可以有过渡期,可以有程序缓冲;国家主权归一不可逆,国家安全底线不可退,统一大势不可回撤。任何制度设计,若预设“中央受限、地方无限、责任悬空、争议可逆”,最终伤害的只能是统一的根基。
统一的价值,最终要落在普通人的生活上。对台湾同胞而言,是就业、经营、教育、医疗、养老、公共安全和跨区域往来有更稳定的预期;对国家而言,是主权完整、安全可控、发展利益得到统一维护。
把“一国”写实,把“两制”写细,把普通人的日子写进去,和平才不是一句口号,统一才不是一纸形式。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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