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孟陶
香港首份五年规划和行政长官2026年施政报告明确指出,金融是香港的根本和最大的优势,要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以开放的金融市场吸引全球资金、人才和财金企业汇聚香港。两份文件亦强调,要增强与中东等新兴市场的互联互通,协助内地企业“走出去”及国际资本“引进来”。
事实上,香港宣布加强与中东的经贸往来,市场对此并不感到意外。就在五年规划和施政报告公布前一周,第十一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特设“中亚专章”,多场聚焦中东议题的专题论坛亦备受各界关注。论坛期间,阿曼第二大银行苏哈尔国际银行位于中环长江中心的中东以外首个办事处正式开业;阿曼投资管理局宣布,计划参与特区政府的“创科创投基金”,注资约2.5亿港元,是首家中东主权基金参与这项计划。香港市场过去对中东的“三不”状态:不关心、不了解、不参与,正逐步发生转变。
香港这一波“中东热”,最早可追溯到2023年行政长官李家超首次访问中东。除了向当地一众政商、创科界人士推广香港的服务和产品,李家超还特别向国际石油巨头沙特阿美的行政总裁阿明·纳赛尔(Amin H. Nasser)“推销”香港作为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独特优势,以及香港可为沙特阿美提供全方位的金融和专业服务,包括协助在港上市、处理资金安排和发掘投资机会。
时间拨回到2019年,沙特阿美仅发行了约1.5%的股份,便缔造了全球最大规模IPO纪录,总融资规模达到256亿美元。倘若李家超及其团队能够争取沙特阿美赴港增发1.5%甚至更多股份,将有望打破本港乃至全球的IPO集资纪录。
中东资本未必需要完全遵守伊斯兰教法,一些较为开放的中东国家投资者也可接受常规的金融产品,他们的国际视野、英文水平通常都很不错。对香港专业人士来说,服务好伊斯兰客户,不必成为伊斯兰金融专家,也无须精通阿拉伯语,但若完全不了解伊斯兰金融的基本概念和背后的宗教渊源,则极易闹出笑话,譬如向作风较传统的客户建议收购猪肉加工厂或者酒庄。
话说回来,中东资本愿意“扎堆”香港,不仅是因为香港的营商环境良好、金融基础设施完备,更是看中香港“背靠祖国”的独特优势。香港五年规划第八章第三节特别提到,将持续推进《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全面升级,及积极推动CEPA持续扩大开放,深化与内地服务业合作。对中东的主权基金、家族资本而言,CEPA的升级扩容,进一步拓宽了他们依托香港,投资内地优质资产的通道,大幅降低跨境投资的成本与不确定性。
除了中东资本“引进来”,越来越多的中资机构也正以香港为出海桥头堡,积极开拓中东市场,并且这个趋势并未受到美伊冲突等地缘局势波动的负面影响。2025年5月,隶属于中金香港的中金迪拜分公司正式开业。中金公司董事长陈亮就此表示,迪拜办公室将积极引导中东资金进入中国,以及助力中资企业进军海湾地区。2026年9月,中信建投证券年度全球投资者大会在香港举办,期间建投国际迪拜代表处首席代表和阿联酋投资部副部长对谈,表现出进一步拓展中东业务的意愿。

香港与中东日益密切的经贸往来给本地金融、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创造了许多商机。然而,若想在未来五年牢牢把握这波机遇,香港的专业人士须在两方面作出努力:其一,加深对中东伊斯兰宗教文化及商业金融环境的认识;其二,及时推动自身行业的变革与创新,在制度层面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就第一点而言,相对容易做到——商会、行业协会、大学等机构都可开设相关课程,也可透过人才签证补足人才缺口。
至于第二点,则改革任务和挑战巨大,一些行业的现有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甚至阻碍了他们适应新时期的市场需要。以法律服务行业为例,目前全港有932家本地律师事务所,其中独资经营占45%,2至5名合伙人的律师行占43%,81间为按照《法律执业者条例》组成的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律师行。前两项相加,仅有5名及以下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占比达到88%,拥有十几名合伙人的律师事务所更是屈指可数。
大湾区香港中心2025年3月发布的《中资企业使用香港法律服务意愿调查研究》调研报告显示,大型中资企业寻求“出海”相关法律服务时,大多倾向选择全球业务网络完备、资源雄厚的国际头部律师事务所。香港本地小型律所在承接跨境业务、服务大型企业客户方面,难以和外资跨国律师事务所,甚至个别内地大型律师事务所同台竞争。虽然该报告没有调研中东大型机构的法律服务偏好,但中东的主权基金、沙特阿美等企业来到香港时,难道会选择只有一两位律师的律所提供法律服务?
导致香港律所“迷你”的原因之一,是本地大部分律所采用普通合伙制:倘若某位合伙人因工作失误而产生债务,其余合伙人的个人资产都可被追索偿还债务。合伙人数量越多,出现个别合伙人“暴雷”的风险随之上升。
今年3月,香港律师会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汇报了有关律师采用律师法团模式执业的最新修例进展。文件指出,律师法团是经香港律师会批准从事律师业务的有限公司,以律师法团模式经营,能够避免因某位合伙人丧失工作能力、退休、死亡、破产或退出而对整间律所带来的“灭顶之灾”。这项制度安排落实后,有望减低合伙人的风险压力,提升律所扩大经营规模甚至拓展海外业务的意愿,从而增强他们在客户面前的竞争力。
相较于内地以及英国等普通法国家,香港在探索律所模式创新方面进展十分缓慢。以内地为例,2026年6月,上海公布《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若干规定(草案)》,允许满足特定条件的部分律所,吸收注册会计师、人工智能专业技术人员等非律师成为合伙人。香港律师会亦不妨参考借鉴上海的经验,进一步拆墙松绑,修改第15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允许会计、税务、公关等专家成为香港律所的合伙人,为中外资企业落户香港提供“一站式”专业服务。
(作者为香港中通社特约作者、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办公室政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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