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陈晓峰。(资料图)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日前通过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0条订立《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于同日刊宪并即时生效。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陈晓峰11日表示,在当前地缘政治环境日趋复杂的背景下,支持香港特区政府以附属法例形式清楚订明相关机制,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立法程序。
陈晓峰表示,在许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美国、澳洲、新加坡,什么构成国家安全威胁都是由行政机关断定,而非由法官裁决。原因在于法官固然在法律专业上学识渊博,但国家安全涉及外交、情报、国防等高度专业且敏感的领域,法官未必具备相关专识。更重要的是,一旦将国家安全事宜交由法庭公开审理是否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同于将国家机密、情报底线,甚至对外国敌对势力阴谋的掌握置于公开的法庭之上,他国便有机会从中窃取关键资讯,直接危害国家的外交部署与国防安全。他强调,正因如此,在众多奉行普通法的国家和地区,涉及国家安全的判断向来都是由行政机关而非法院作出决定,这是成熟法治体系中行之有效的普遍做法,香港亦应遵循这一原则。
陈晓峰指出,今次拟订立的附属法例并没有改变香港国安法第四章及《国安条例》等现行任何规定,而是以更清晰明确的形式将相关机制以附属法例订明,目的是提升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确保整体法律框架维持稳定。这是完善,而非改变。他引述政府当局的说明指出,今次立法工作旨在为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国安罪行相关规定的实施带来更大的确定性,不涉及任何新订的刑事罪行、罚则和执法权力,并明确符合《国安条例》第110条的授权范围。
对于外界关注的行政长官证明书制度,陈晓峰指出,这并非新设机制,亦没有增加任何新的行政权力。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已清楚列明,行政长官拥有双重地位,既要代表特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同时亦代表中央向香港行使部分权力。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的权力正源于这一宪制基础,有其明确的法律根据。今次附属法例的作用,是将香港国安法与《国安条例》下的相关制度看齐,堵塞执行落差,确保两套法律框架在执行层面保持一致。他认为此安排合情合理,完全符合基本法的宪制精神。他同时引述当局的确认,所有面对刑事指控的人士,将继续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等保障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公平审讯。
陈晓峰强调,今次附属法例针对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奉公守法的普通市民及企业绝无任何影响。清晰的法律框架,反而让大家更清楚法律边界,让市民安心、商界放心。他重申,惟有持续完善国安法律制度,方能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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