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社5月13日报道 署理行政长官陈国基会同行政会议今日(13日)通过,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称《国安条例》)第110条订立《维护国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规例》,及根据《国安条例》第42条,由署理行政长官作出《维护国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就香港国安法第五章关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公署)的职责的条文订明具体细节,两项附属法例于同日刊宪并即时生效。
是次订立附属法例包括以下四大范畴:
第一,香港国安法第49条订明公署的职责包括监督、指导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的根本责任。附属法例清楚描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统筹、协调落实公署的监督指导意见,及国安委秘书处协助跟进落实,以更有效地实施香港国安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香港国安法第55条订明公署在三种特定情形之一出现时,即(1)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2)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的严重情况的;或(3)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就涉及该法规定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以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管辖权。这些情形都是针对极少数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就此,附属法例订明执行细节,包括公务人员须及时向公署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任何人须遵从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7条签发的法律文书;及遵从公署的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法律责任豁免等。同时,附属法例并订明相关的罪行,包括没有遵从公署的法律文书,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披露公署调查资料等的罪行。相关的罪行,都是参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见的同类罪行。
第三,附属法例亦就香港国安法中保障公署及其人员履行职责的条文作出细化的规定,例如特区政府及公务人员须依法及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便利、配合、支持及保障;公署制作或发出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在法律程序中可获接纳为证据;蓄意抗拒或妨碍公署执行职务、假冒公署人员及伪造公署文件即属犯罪;以及任何人就与公署相关的工作资料的保密责任。
第四,宣布公署的履职场所为禁地。附属法例中清楚标示有关禁地的详细地址及连结起来能清楚界定整个禁地范围的各点的清晰座标。相关禁地的范围均是公署单独占用的履职场所,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会对周边社区造成不合理的影响。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附属法例将会在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特区政府会推动尽快完成审议,以期“早一日,得一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国安条例》制订附属法例,只是在本地法律层面就香港国安法中有关公署的职责的规定,订明具体细节,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亦不会影响机构和组织的正常运作。划为禁地的地方均不涉及私人民居,亦不会对周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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