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美芬
因“35+串谋颠覆政权案”正在服刑的前“香港众志”头目黄之锋,早前承认一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昨日被高等法院判处监禁10年。法官明确指出,本案属于香港国安法下的“罪行重大”类别。这宗案件不仅是对被告个人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更再次说明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无论持有何种政治立场、享有多高的社会知名度,都不能凌驾法律,更不能以追求“民主”、“自由”或“人权”为名,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香港是法治社会,“自由表达政治理念”从来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从本案案情可见,黄之锋与罗冠聪等人长期推动所谓“国际战线”,透过接触外国政客、出席听证会、接受外国传媒访问及发表文章等方式,乞求外国政府对内地及香港实施“制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他们的相关活动仍未停止,而是继续透过境内外分工推进。这已超越一般政治意见表达的范畴,涉及请求外国采取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行动,直接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罪刑法定 公正严明
必须清楚区分,正常的国际交流、政治讨论、批评政府,与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是两回事。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言论、新闻、集会及结社等自由,但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能违背法律。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主权国家,会容许有人假借政治自由之名,勾结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包括港澳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绝对不能容许任何人去乞求外国制裁自己的国家和人民。
本案另一个值得重视的地方,是法庭如何按照法律原则作出量刑。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对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订明不同刑罚幅度,对“罪行重大”者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终身监禁。法庭综合考虑被告在案件中的角色、犯罪行为的持续性及严重程度,裁定本案属于“罪行重大”,以13年监禁为量刑起点;同时,考虑认罪等因素,最终判处其10年监禁。这反映法庭并非单凭被告的政治身份定罪量刑,而是根据已承认的案情、适用法律及具体情节作出裁决。
尤其重要的是,法庭清楚区分黄之锋在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前后的行为,并非以法律生效前的政治活动作追溯定罪,而是将相关事实作为背景,评估法律生效后犯罪行为的性质、范围及被告角色。这正正体现罪刑法定、法律不溯及既往等法治原则。被告亦获得法律代表协助,在法庭提出求情和量刑理据。依法定罪、依法量刑,同时保障被告司法程序上的答辩权利,才是香港普通法制度及司法独立的真正体现。
帮助青年建立正确法治观念
回顾2019年黑暴时期,香港社会曾因激烈政治对立而陷入动荡,暴力冲击、破坏公共设施、堵塞交通等事件严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更令人痛心的是,部分年轻人在政治口号和情绪动员下,逐渐模糊合法表达诉求与违法行为的界线,甚至将争取外国制裁视为所谓政治抗争的手段,冲击经济、金融、企业经营及国际往来,最终破坏整个香港社会。
青年参与公共事务,本应受到鼓励,但政治参与必须建立在尊重国家、尊重宪制秩序及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不能让人误以为,只要目标被包装成民主或自由,便可以不择手段,无法无天,更不能让香港市民成为外部政治角力的工具。香港需要加强宪法、基本法及国家安全教育,让市民明白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国家安全与香港的繁荣发展密不可分。真正爱护青年,正是协助他们建立正确法治观念,避免在人生最宝贵的阶段付出沉重代价。
“一国两制”是香港最大的制度优势,“一国”是“两制”得以实行的根本前提。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得到有效维护,香港才能继续享有高度自治,维持普通法制度、自由港、国际金融中心及国际化营商环境等独特优势。香港国安法实施及香港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进一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让香港从由乱到治迈向由治及兴。
“十五五”时期,无论是北部都会区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发展,还是巩固香港国际金融、航运和贸易中心地位,都需要稳定、安全、可预期的法治和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市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并不矛盾,而是相互支持、相互促进。没有国家安全,就难有长治久安;没有法治保障,就难有持续繁荣。
黄之锋案再次提醒社会,年轻人不要受歪理邪说蛊惑,触犯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政治诉求都不能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理由。唯有坚守国家安全底线,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充分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香港才能真正实现长治久安,在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同时,开创更加繁荣稳定的未来。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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