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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强烈谴责和坚决反对英国“香港半年报告”

香港新闻社10月23日电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今日就英国发表所谓“香港半年报告:二○二六年一月至六月”中针对香港特区各方面情况的失实言论和污蔑抹黑,表示强烈不满和反对,并必须严厉直斥其非。

香港新闻社10月23日电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今日就英国发表所谓“香港半年报告:二○二六年一月至六月”中针对香港特区各方面情况的失实言论和污蔑抹黑,表示强烈不满和反对,并必须严厉直斥其非。

特区政府发言人强调:“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在‘一国两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区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特区政府强烈谴责和坚决反对英国通过所谓半年报告就香港事务说长道短、歪曲事实、颠倒是非,妄图以卑劣政治操弄干预香港特区政府依法施政。”

“《中英联合声明》的核心要义是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没有赋予英国干预回归后香港事务的权利。英国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也无监督权。特区政府再次强烈敦促英国认清事实,遵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立即停止长臂管辖、干涉纯属中国内政的香港事务。”

保障权利和自由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坚定维护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和自由。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人权一直受到《宪法》和《基本法》的坚实宪制保障。《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订明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精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清楚订明构成有关罪行的元素和刑罚。有关法律不会影响本地的机构、组织和人员与其他国家、地区及联合国等相关国际组织的正常交流。奉公守法的人士不会误堕法网。”

“《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清楚订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有关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然而,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样,有关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清楚订明,在有必要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情况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权利和自由。所谓报告片面引用数据扭曲事实,抹煞香港特区一直以来坚定保障市民依法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决心和工作,特区政府必须直斥其非,予以强烈谴责。”

“自《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实施以来,本港的传媒环境蓬勃依然。别有用心人士刻意捏造有关香港新闻和言论自由的情况,然而事实上新闻和言论自由在香港一直在宪制层面受到《基本法》的坚实保障,但并非绝对,传媒与其他人一样都有义务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违法,传媒继续享有评论和批评政府施政的自由,全然不受限制。法庭在相关案件的裁决理由也引用了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新闻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报道涉及备受公众关注的重要议题,在《欧洲人权公约》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最重要的一点是,新闻工作者必须按‘负责任新闻作业’原则真诚地行事,以准确事实为基础,并提供准确可靠的资讯,方可获言论和新闻自由权利保障。报告中引述的所谓‘全球新闻自由指数’,由自称‘无国界记者’的组织发放。该组织绝大部分的资金由欧盟、美国国务院、及其他欧洲政府提供,无非是美西方势力的反华工具,其所谓‘排名’并无公信力,毋须理会。事实上,近年英国警方多次以反恐为名拘捕记者,包括最近在莱斯特郡拘捕多名采访支持巴勒斯坦活动的记者,更突显英国当局的所谓维护新闻自由,只是服从于政治需要的双重标准。”

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强烈反对英国所谓报告中针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及工作的无稽和失实内容。每个国家都会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这既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及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下,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也是国际惯例。美西方不少国家,包括英国在内,均有其庞大而严密的国安法律体系。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英国最少有14部。在二○二六年六月,英国政府提出《国家安全(国家威胁)法案》进一步扩大其执法权力和新增罪行,并以具急切性为理由,要求英国国会以‘快速审议’程序立法,结果英国国会仅用一个月便完成三读通过法案。截至二○二六年六月,英国当局根据国家安全和反恐相关法律便拘捕了接近4 000人,较去年同期大幅飙升15倍,亦高于过去10年中位数15倍;绝大部分拘捕与示威者支持某被英国政府以《2000年反恐怖主义法》所取缔的组织有关。在刚过去的二○二六年九月,更有超过50人仅因在集会中和平地高举自制横额以声援该被取缔组织、或因穿戴或携带声援该被禁制组织的物品而被拘捕,被捕者甚至包括一名94岁的大律师。英国政府雷厉风行执行其严苛的国安法律,即使其取缔有关组织的决定备受批评,仍然大规模以恐怖主义罪行拘捕声援该组织的示威者,却将只针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的《香港国安法》及其他特区相关法律,以及香港特区执法、检控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抹黑为‘损害权利和自由’,并继续肆无忌惮扭曲事实加以抨击,此举正好显示出其一向虚伪的双重标准行径,实在极其丑陋、令人不齿。”

“事实上,《香港国安法》实施六年多以来,让广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经济活动迅速回复正常,营商环境得以恢复并不断提升。香港维持世界自由经济体排名第一,跨境财富管理排名升上世界第一,世界竞争力排名第二,国际金融中心排名三甲,公开招股集资额位居全球首位;并于二○二六年持续刷新集资纪录:首三季集资总额突破3,880亿港元,为去年同期的两倍以上,并创下历来首九个月最高集资纪录;香港在《2026年法治指数》的整体排名位于前列位置不变,并继续领先于个别不时无理批评香港法治和人权状况的美西方国家。这些国际认可的成就都是建基于《香港国安法》及特区其他相关法律和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为香港社会带来的自由和安稳。”

“香港特区是法治社会,一直秉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香港国安法》第五条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条明确订明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香港特区执法部门一直根据证据、严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关人士或单位的行为而采取执法行动,与涉事人士或组织的政治立场、背景或职业无关。所有案件均是严格根据证据和依照法律处理;所有被告均严格按照香港适用法律(包括《香港国安法》),并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审讯。任何倡议某些人或组织不应就其违法行为承担其法律后果,等同给予其犯法特权,这完全违反法治精神。”

“就所谓的报告对黎智英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一案(‘黎智英案’)判决的恶意抹黑,特区政府必须强调,长达855页的法庭定罪裁决有理有节,具备充分法律基础及严谨分析,其全部内容也能被公众阅览,充分展现法庭严格依照法律和证据作出裁决,不受任何干涉,更清楚表明黎智英并非因其政治观点或信念受审。判刑理由书亦详尽说明对各项判刑因素的考量,清楚指出黎智英是本案的主脑和推手,所干犯的罪行亦属于罪行重大。黎智英已选择不就其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诉。英国在面对这些铁一般的事实,依然颠倒是非、恶意攻击,令人不齿,特区政府必须再次严正反驳,以正视听。”

“必须指出的是,‘黎智英案’跟新闻自由没有半点关系,更不应将其犯罪行为与新闻自由混为一谈。黎智英多次亲自勾结外国势力,乞求对中央和香港特区政府实施制裁和进行敌对行动。黎智英与‘黎智英案’中其他被告利用新闻报道为幌子,行危害国家安全行径之实,是清楚不过的。”

“另一方面,特区政府留意到有别有用心的人继续就黎智英的健康问题和羁押安排捏造谎言,并必须重申惩教署在处理黎智英的羁押安排时,跟其他在囚人士一视同仁。不论在囚人士的身分、年龄和国籍,署方一直致力为每名在囚人士提供安全、人道、合适和健康的羁管环境,包括提供合适和及时的医疗支援。惩教署一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羁押环境安全、人道、合适和健康,包括充足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环境、合适和适时的医疗支援等。黎智英在羁押期间所获得的医疗服务是完备的。”

“至于就所谓的报告提及黎智英于今年二月就其被控两项‘欺诈罪’于上诉法庭中上诉得直,必须指出的是,黎智英过去长达20多年期间一直滥用香港特区宝贵的公共资源。虽然上诉法庭认为在本案的事实背景下,有关违约行为未达到刑事‘欺诈罪’的定罪门槛,但仍然无改黎智英公器私用这客观事实。”

“有关所谓的报告提及的‘支联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法庭颁下的裁决理由铿锵有力、有理有节。裁决理由清楚指出,被告并非因其政治观点或信念受审,法庭只会考虑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和证据,以决定控方能否把控罪证明至毫无合理疑点。法庭亦指出,案中被告一直以来都对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中央政府怀有敌意,在《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后,拒绝临崖勒马,一意孤行地将其抗争立场坚守到底;即使被告知道他们的言行可能已经超越合法表达自由的范围,也毫不理会。法庭在判刑理由中重申,《香港国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等不是因为他们的政治思想或《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的行为受审。他们的定罪纯然是因为他们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触犯了《香港国安法》所不允许的行为。判刑理由亦已清晰、详细列出量刑考量,以及案件属于‘情节严重’级别的原因。”

“《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罪行订有适当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各国各地区通行做法,实属必要和正当,并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一致。香港警方作为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部门,有责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恶行。该等一直潜藏境外的潜逃者被通缉,是因为他们在当地继续公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勾当,肆意勾结外部势力包庇其恶行。警方采取一切合法措施,强烈打击有关潜逃行为,做法有理有据,实属必要和正当。包括英国等不少国家也会就不同的通缉犯施行措施打击潜逃行为,然而英国在特区政府提出相关措施后,诋毁尽责、忠诚和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香港特区,实乃典型的虚伪‘双标’。”

“就所谓的报告中提及有关潜逃者郭凤仪的父亲被裁定‘企图直接或间接处理属于有关潜逃者或由有关潜逃者拥有或控制的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罪罪成一案,正如判刑理由书中指出,有关控罪旨在防范他人处理潜逃者资产,增加其拒绝回港的机会。有关案件的性质严重,惟其不存在任何‘连坐’惩罚,亦与被告是否潜逃者亲属无关。”

“就所谓的报告中提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特区政府已多次强调,由于有关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尚在进行中,任何人均不应评论有关案件以图干预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否则可能构成妨碍司法公正。英国必须立即停止继续颠倒是非、公然抹黑香港特区的司法制度和审讯,企图美化犯罪行为及向特区法院施压。”

“香港特区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作出修订(《修订细则》),目的是完善香港特区执法机构可采取的措施以及进一步厘清相关法律程序和技术安排,以进一步强化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更有效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时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制定《修订细则》符合《基本法》,包括有关人权的条文,以及《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修订细则》所作的规定严谨,具体地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相关执法机构可行使的权力;《修订细则》的多项措施设有由司法机关把关的机制,以确保执法人员在执行各项措施时,既能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也能同时按《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要求,充分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

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特区政府维护独立的司法权,全力支持司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及第八十五条订明,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责,不受任何干涉。六年多以来的实践证明,法院严格按照上述原则处理涉及《香港国安法》及特区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案件。 ”

“律政司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主管刑事检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检控决定是基于所有可接纳的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客观分析后作出。再者,《香港国安法》第五条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条亦明确订明,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时,应当坚持法治原则。”

“香港特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所有面对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法院严格按照证据和所有适用法律判案,案件不会因涉案者的职业、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处理上有所不同;而控方有责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特区政府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0条订立《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只是旨在清楚述明在《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为《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实施带来更大确定性。有关规例完全不具有追溯力,没有订立新的罪行,也没有改变任何罪行的罚则。”

“至于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5条发出证明书的机制,基于国安事务的本质,行政机关远比法院处于较佳位置作出合适的判断,因此法院会对行政机关就国安事务方面的判断予以尊重,这一项原则也是包括英国在内的世界各地维护国家安全的通则。一宗二○○三年的英国上议院案例指出:‘在英国以及绝大部分国家的宪法下,某项事情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利益的问题,并不属司法裁决的事项,而是交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所谓的报告完全无视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的机制与普通法原则完全一致,我们对此表示遗憾。”

经完善的选举制度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二○二一年完善选举制度后产生的立法会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符合确保政权掌握在爱国者手中这世界通行的政治原则。完善后的立法会已彻底摆脱以往对立撕裂、议事堂失序失效的乱象,重回理性务实的正轨,高效高质量议政,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使‘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第八届立法会换届选举于去年年底顺利举行,选民积极投票,选出新一届爱国爱港、有担当、有才干、有志服务社会的立法会议员,再次展现新选举制度下高质量、高水平的良性竞争,体现了广泛代表性和均衡参与。完善后的立法会以实践证明,这是符合香港特区实际情况、是适合香港需要的民主选举制度。”

发言人续指:“正如中央政府发表的《“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所言,英国过去对香港实行典型的殖民统治,不但没有为香港带来任何真正的民主,反而为香港回归祖国后民主的发展埋下了祸根。英方应认清事实,正面看待香港民主发展重回正轨,以及我们在实践和完善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效管用的良性民主政治所取得的成果。”

加强国民教育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学校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地方,学校有责任提供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和氛围,防止政治干预或违法活动入侵校园,以保障学生福祉。国民教育一直是香港中小学及幼稚园课程重要部分,以加强学生对国情、历史和文化、《宪法》和《基本法》,以及国家安全的认识,建立文化自信,提升国民身分认同,培育他们成为德才兼备,有承担、有视野、爱国爱港的新一代。此外,教师是学生的重要楷模,肩负知识传承、熏陶品德的重要职责,特区政府有责任确保教师的专业操守。实施包括国家安全教育在内的国民教育,是世界各地教育当局正当合理的责任,不同地方对实施国家安全教育及培养学生国民身分,包括对各自的宪法、自身历史、文化、地理等知识,均十分重视。”

“学术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会价值,亦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赖以成功的基石。自《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本港学者和专上院校继续与境外和校外合作伙伴进行正常交流活动。同时,本地专上院校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的学习范围,以履行其法定责任。各院校在课程设计上享有自主,特区政府鼓励其就国家安全教育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学习机会。”

责任编辑: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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