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首页要闻 / 正文

顾敏康:“支联会”知法犯法 依法判刑罪责难逃

“支联会”案终于有了定罪与判刑结果,案中被告确属有预谋犯罪,明知其行为违反宪法和香港国安法,却仍然一意孤行,利用其社会影响力,长期鼓吹“结束一党专政”,必然要对其故意犯罪行为负上刑事责任。

文|顾敏康

“支联会”案终于有了定罪与判刑结果,法庭裁定“支联会”、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成立,并裁定其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邹幸彤判囚7年3个月、李卓人判囚7年,何俊仁判囚5年2个月,已解散的“支联会”判罚150万元。俗语有云“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案中被告确属有预谋犯罪,明知其行为违反宪法和香港国安法,却仍然一意孤行,利用其社会影响力,长期鼓吹“结束一党专政”,必然要对其故意犯罪行为负上刑事责任。

长期犯罪意图明确 性质恶劣

宪法第1条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国安法第23条列明:“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鼓吹“结束一党专政”,已经超越了政见不同或言论自由的范畴,实际上是利用香港这个平台煽动他人破坏和颠覆国家政权。

法庭在认定案中被告人构成犯罪后,又从八个方面考虑有关犯罪行为是属于“情节较轻”还是“情节严重”,包括案件背景、被告针对的人物和地点、作案手法、罪行持续时间、是否早有预谋、规模大小及涉案人数等。本案中,被告存在“情节较轻”的情况,如未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未就如何“结束一党专政”提出具体执行方法或时间表、未导致实际的妨害等等。但被告亦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况,如知法犯法、长期犯罪、通过多种渠道犯罪、影响广泛恶劣等等;在此基础上,法庭最终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判决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本案判决结果出来后,西方国家政客或组织一如既往地跳出来恶意攻击和污蔑抹黑,这是预料之中的事情,社会上已有大量懂法律、明是非的正义之士予以反驳。但笔者更想指出,必须高度警惕网上出现的种种错误观点。

加强国安法律的宣传教育

网络上仍有人散播不实信息,声称“案中被告并无犯下任何可被认定的罪行”“因组织和平集会活动而被定罪”;更有甚者,表示案中被告是“良心犯”,从一开始就不应被检控;或造谣“裁决绕过基本法,确认宪法适用于香港,将为警方日后执行国安法‘大开方便之门’”。

持这些观点的人士,不是故意混淆视听,就是不懂法律。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都明文规定保障香港具备的基本权利,包括和平集会。但全世界都有一个准则,那就是行使基本权利不能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更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与国家安全利益。

所以,当被告人假借和平集会鼓吹“结束一党专政”和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且支援黑暴分子破坏社会安全时,就已经超越国安红线并构成犯罪。被告人也不是什么“良心犯”,如果他们持不同政见,完全可以提出批评。但本案的情况不仅仅是单纯的“批评”,而是已经将“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行动纲领,并且长期通过各种渠道进行鼓吹,影响广泛而恶劣,已经构成香港国安法所禁止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宪制基础,这是有扎实法律依据的。宪法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关于国家政体的规定当然适用于香港,这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本来就不存在“绕过基本法”的情况。

当然,不管是故意混淆视听也好,不懂法律也好,这已经说明香港仍然存在不少负面与不稳定因素。因此,香港不仅需要持续推行国安教育,切实提升香港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也要对国安风险保持高度警惕。据报道,有人于8月31日晚上,在港铁太子站外手持花束站立,并叫喊具煽动性的口号,有关人等涉嫌散播假消息,以谎言攻击香港特区政府及抹黑警队,意图煽动他人引起对香港特区政府及执法部门的憎恨。警务处国家安全处采取执法行动,以涉嫌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4条,即“出于煽动意图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拘捕三名涉案人。“树欲静而风不止”,只有坚持警钟长鸣,抓好安全与发展两手,才能确保香港的繁荣稳定。

(作者系香港教育大学教授、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执行会长)

责任编辑:吴林
延伸阅读

香港新闻社

有视界·有世界

习近平听取李家超述职报告

李家超邀社区客厅家庭礼宾府开派对 共度温馨圣诞

日媒:丰田决定在上海建厂 生产100%电动汽车

全球南方9国明年正式成为金砖伙伴国

李家超分享礼宾府圣诞装饰 祝愿平安喜乐

香港国安处通缉钟剑华等6人 悬赏100万

邓炳强:将向法庭申请没收许智峰犯罪得益 市民不应与潜逃者有任何金钱瓜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