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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健慈:悬法治利剑惩颠覆 秉持正义天平护国安

今日(11日),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高等法院)对“支联会”及其头目李卓人、何俊仁、邹幸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出判刑。这一判决彰显了《香港国安法》的威严,体现了司法公正,合法合情合理,值得广大市民支持。

9月11日,支联会及其头目李卓人、何俊仁、邹幸彤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判刑。资料图片

文|傅健慈

今日(11日),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高等法院)对“支联会”及其头目李卓人、何俊仁、邹幸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出判刑。“支联会”被判罚款150万元,必须于3个月之内缴清;法庭以7年半监禁作为三名被告的共同判刑起点,李卓人判囚7年,何俊仁判囚5年2个月,邹幸彤判囚7年3个月。这一判决彰显了《香港国安法》的威严,体现了司法公正,合法合情合理,值得广大市民支持。

法院判刑理据充分于法有据

法庭在早前颁下的裁决理由中指出,众被告均意图及相信若受唆使者按照他们的唆使行事,会使用非法手段,并且是以颠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政权为目的。本案控罪指,被告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

依据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三条,违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情节严重者,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本案判刑均在法定刑罚范围之内,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

言论自由非绝对 法治边界须坚守

别有用心者常以所谓“言论自由”攻击《香港国安法》有关煽动罪行的内容,企图混淆概念、误导视听。必须厘清煽动罪行与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言论自由及相关权利并非绝对性权利,需以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权益为限,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煽动罪行与正常的意见表达完全是两码事。煽动犯罪的行为人所发表的言论并非单纯的个人意见表达,而是抱着特定危害社会的意图,积极鼓动他人实施煽动人所希望的犯罪活动,完全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一百多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就提出,“最严格的言论自由也不会保护在剧场里错误地大呼失火并因此引起恐慌的人”。

《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三种煽动类型犯罪,界线清晰。所谓“以言入罪”正是刻意模糊了言论自由与煽动罪行的法治边界。

国际社会普遍立法惩治煽动颠覆罪行

事实上,香港原有法律及其他国家法律中都有煽动罪行规定。香港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中就规定了“煽惑叛变”“煽惑离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罪行。

从国际比较看,英国的叛国罪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日本叛国相关罪行最高可判处死刑,《美国法典》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最高可判处20年有期徒刑。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均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煽动罪行予以严厉惩处,《香港国安法》的规定与国际社会通行做法一致。

司法公正不容置疑 政治检控之说毫无根据

《香港国安法》总则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法治原则。法律明确规定无罪推定、一事不再理等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香港基本法第85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本案的审理和判刑完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所谓“政治检控”之说毫无事实根据。

《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障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今日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息: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市民的共同责任。我们坚信,在《香港国安法》的保障下,香港必将实现长治久安,市民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进会会长、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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