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 者 吴 为)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拟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的最高时速限制由15公里调整为20公里,并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规范驾驶行为等作出规定。
根据草案,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不得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此次修订草案拟将其中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限制提高至20公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针对的是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实际行驶速度,与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规定的最高设计车速并非同一概念。
目前施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规定,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并要求车辆行驶时速超过25公里时,电动机停止提供动力输出。该标准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延续了2018版标准关于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了车辆防篡改要求。
因此,按照此次修订草案,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最高设计车速仍为每小时25公里,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驾驶人应当遵守每小时20公里的最高时速限制。现行法律规定的道路行驶限速与产品最高设计车速之间相差10公里,草案拟将这一差距缩小至5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分别于2007年、2011年和2021年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改。此次修订草案共9章170条,除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外,还对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条件、交通违法处理原则和保险制度等作出规定,并聚焦“醉驾”“盲驾”“僵尸车”“超标车”治理以及“暴走团”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修订草案目前处于初次审议阶段,其中有关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的调整尚未正式成为法律规定。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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