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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深度解析支联会案:是法治的胜利 亦是香港民主转型的契机

“支联会”、李卓人及邹幸彤近日被裁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成立,这一判决的政治和法律意义是非常凸显的,不仅是《香港国安法》“判例化”的最新进展,更涉及“一国两制”宪制秩序下香港法院对中国宪法的整体理解、对党的领导原则的宪法认知及如何在普通法司法裁决中解释和适用中国宪法条文。

2026年8月21日,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庭就支联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做出有罪判决。图:橙新闻

文|田飞龙

2026年8月21日,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庭就支联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做出有罪判决,认定支联会、李卓人及邹幸彤等以“结束一党专政”行动纲领开展相关活动的行为触犯了《香港国安法》第22条第(1)项有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的规定,构成犯罪。这一判决的政治和法律意义是非常凸显的,不仅是《香港国安法》“判例化”的最新进展,更涉及“一国两制”宪制秩序下香港法院对中国宪法的整体理解、对党的领导原则的宪法认知及如何在普通法司法裁决中解释和适用中国宪法条文。

这一裁决广受瞩目,通常的评论主要侧重法治层面,从宪法和国家安全法角度进行法理诠释和正当性论证,并延伸批判本土极端势力和外国干预势力的“原罪”,证明《香港国安法》“一法安香江”的强大功效与不容置疑的合法性,证明这是“法治的胜利”。这当然是此案的法律层面要义所在。但进一步看,此案更标志着香港民主的结构转型,标志着香港民主发展必须在清晰的国家宪法与国家安全前提下进行,传统的所谓“民主回归论”“公民抗命论”“本土自决论”以及背景性的自由主义宪制理论与社会运动模式在香港民主发展进程中的“意识形态”地位、思想指导性和社会文化领导权基本被清空。

事实上,2019年修例风波及其背后的激进民主思潮,大体是香港传统民主运动因应内外形势变化而逐步异化的产物,严重偏离了“一国两制”制度底线和国家宪法前提,刺激倒逼国家以自上而下立法形式止暴制乱,由乱到治。2020年《香港国安法》是对香港传统民主形式及其意识形态的总批判与总斗争,是一种基于主权法理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特别立法,既有因应香港乱局的制度危机管理属性,也具有清晰而严肃地回归国家理性本位并重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政治决断属性和制度创新意义。以《香港国安法》为转折点,香港选举制度改革迅速跟进,《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完成立法,区议会改革有序落实,香港民主转型的制度面基本完成并进行了两次立法会选举的效能测试。由此,“爱国者治港”历经数年变法之功,已成为香港社会主导性的政治伦理和法律原则,成为香港民主文化的正当性源头。

支联会案判决以普通法司法的严谨和专业性,对“一国两制”宪制秩序下香港民主发展的合宪性基础、合法性边界进行了规范界定,其意义不限于个案裁判,而具有塑造引导香港民主有序发展的重大宪制意义。判决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反党”(结束一党专政)是否属于《香港国安法》上“危害国家安全”的范畴,具体而言是支联会的历史行为(《香港国安法》生效之前)及其实行行为(《香港国安法》生效之后)具有何种连续性并触犯了《香港国安法》上的何种具体罪行规定。控方提出了《香港国安法》第22条颠覆国家政权罪下的两项具体指控:(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香港法院最终支持了第一种指控,即“根本制度”条款,而以证据不足驳回了第二种指控,即“中央政权机关”条款。法院引述了相关判例、回溯了中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历史和规范内涵并充分听取双方证人证言,对涉及“根本制度”的宪法条款进行了体系解释,最终肯定了“结束一党专政”就是推翻宪法上的国家根本制度。而所谓“根本制度”的认定,与2018年修宪所涉宪法总纲第1条国体条款对“党的领导”的吸纳密切相关,党的领导不是宪法的外在因素,而是内在核心要素。从政治宪法学理论来看,党的领导是中国宪法的“根本法”之一,是中国宪法之主权结构的领导性要素。此案判决未明确调用政治宪法学理论,但与之相通。

判决正文长达206页,还有专门的附件材料,其中大量篇幅涉及到对支联会历史及主要被告从事民主活动的历史及其观点的回溯和法律评价。尽管法官一再声明不对具体政治制度或政治观点进行比较和评价,但本案所涉政治纲领及其时代背景、变迁过程和主要实践者的理解与践行,要求法官以宪法高度和司法专业性进行必要的评判,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平正义。沿着判决思路和材料,我们得以回溯香港传统民主的历史和过程。香港传统民主并不是整齐划一的阵容或路线,而是在东西方体系对立、冷战与后冷战背景、回归斗争和基本法秩序下呈现出二元对立的长期态势:一方面是以爱国爱港史观及其阵营为代表的建制派民主,另一方面是以殖民史观加持本土史观及其阵营为代表的泛民主派民主。支联会诞生于特殊的1989事件背景,可视为所谓的“民主中国”运动的一部分,在香港回归后以“民主回归论”为共识进入基本法秩序和体制内民主轨道,但始终保持着与国家宪法及政治体制的严格距离及行动性对立。支联会不是纯粹的香港本土政治组织,而是有着所谓支援、推动国家民主转型的长期目标及其行动传统,其“五大纲领”中的“结束一党专政”是上世纪后半叶以来“民主第三波”与东西方冷战运动的产物,支联会在回归前的港英统治与西方冷战文化规范塑造下走向了这一“民主”路标。这一民主路标与同时期出现的“历史终结论”及西方民主制度普世论密切相关,构成了一种弥漫全球的自由民主意识形态。支联会的“五大纲领”及其后续理论性发展和实践运用,是这一民主路标全球扩展的一个缩影。深度领导和参与支联会运动的两名被告李卓人、邹幸彤的大量辩护性陈述均涉及对这一民主路标的时代认知、意义认同与运动参与。

然而,历史没有终结,西方民主不是普世价值,更不是唯一制度模式。支联会及其所在的泛民主派阵营在香港回归前后强势推动的普选运动,因其缺乏国家宪法的根本认同和国家安全前提而不断受挫,最终陷入颠覆性的“颜色革命”泥潭。没有国家认同的激进民主,在精神和行动上很容易落入西方势力的“颜色革命”框架,造成与本国法治及国家利益的规范性对立。支联会自以为是的“民主”真理及其路标,在21世纪以来的世界历史进程中不断暴露出内在危机和负外部性。从西方民主国家的“否决政治”“族群对立”“社会极化”“贫富分化”到全球各地“颜色革命”造成的政权更迭、难民移民遍地及地缘冲突加剧,无一不显示出西方民主的缺陷、傲慢与后果。与之对照,中国的宪法与政治体制及其民主道路,在中国国家治理与经济发展成就中不断获得合法性验证与效能展现,构成一种现代化历史中的“中国奇迹”。可悲的是,支联会及其领导层“食洋不化”,拘泥于西方民主普世价值和制度模式,对国家宪法的政治前提(党的领导)及“一国两制”的宪制根基缺乏透彻的历史理解与规范认同,不断煽动和操纵香港社会民主文化及其运动走向,最终付出了惨重的政治和法律代价。

香港法院在判决中对中国宪法及“一国两制”宪制秩序的理解,有助于推动香港社会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法治观和民主观:其一,判决确认中国宪法在香港整体有效,并按照“一国两制”方式通过基本法等形式具体实施,这是从源头上矫正所谓基本法“小宪法论”等长期存在的法理谬误和实践误区;其二,判决确认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这是对宪法与基本法关系及其制度互动机制的规范性认知,有助于香港司法在具体裁判中合理解释和适用有关宪法条文及其原则和精神;其三,判决对支联会及其主要成员错误的中国宪法观、“一国两制”观及其政治纲领的宪法内涵进行了基于司法立场的评判并得出了合理的司法认知结论,这对香港社会重塑“一国两制”法治观有重要推动作用;其四,判决保持了司法节制性,对涉及中国宪法与政治体制的比较与评价以及更原则性的政治判断问题保持沉默,仅就司法裁判有关的涉政治问题进行法律解释和判断,显示了香港司法的合理分寸与尺度。基于上述认知,此案判决及其附件材料本身就是香港开展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的最好素材。

总之,支联会案判决历经数年复杂而严谨的普通法司法程序,香港法院查阅调取了大量历史资料、证人证言和证据材料,形成了对涉案行为及其宪法、基本法、国安法可适用条文及制度规范的闭环解释,做出了符合法治标准的合理判决。这一判决在国家法治、香港法治和普通法适用地区法治的发展史上都将具有制度里程碑意义,也对香港社会和国际社会正确理解中国宪法与政治体制、“一国两制”宪制秩序及香港司法独立与法治韧性有着重要的个案标杆意义。香港社会正进入“由治及兴”的新阶段,本案连同今年初的黎智英案,以及更关键的香港国安白皮书的发布,为香港社会以高水平安全推进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在国家现代化与全球化新周期中做出独特的香港贡献,提供了清晰稳健的民主法治图景和路标。

(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责任编辑:王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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