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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发展权的国际人权法地位与作用

发展权是国际人权法体系与国家人权保障义务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公平可持续的现代化、全球化与世界各文明、民族、国家、社会之间和平发展与共同命运的重要抓手,是统筹绿色发展、生态文明与人权高质量保障的关键议题。

国务院新闻办和外交部在北京主场举办“2026·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

文|田飞龙

发展权是国际人权法体系与国家人权保障义务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公平可持续的现代化、全球化与世界各文明、民族、国家、社会之间和平发展与共同命运的重要抓手,是统筹绿色发展、生态文明与人权高质量保障的关键议题。2026年恰逢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40周年,国务院新闻办和外交部在北京主场举办“2026·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并正式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主题即为发展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历来主张“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主张国际人权实践需以发展促进人权保障,以发展权的公平实践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与更高质量的全球人权治理。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议程中提出“全球发展倡议”,主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和促进人权,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增强民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对发展权内涵、功能与政策实践的精辟论述,既构成中国人权实践的指导方针,也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理论指引。

发展是人类文明的应有之义,也是现代化与全球化的固有内涵。不发展的文明是没有前途的,不发展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不发展的个人是缺乏幸福基础的。每个人、每个民族与每个国家对现代化与美好生活的向往、追求与体验,都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和基础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是绿色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绿色发展是对人类发展的道德内涵与智慧方法的总结与规定,也是发展权的正当性、合法性所在。竭泽而渔、以邻为壑、霸道剥削、不可持续式的发展,根本不是人类所需要的理性发展,也是与人类文明本质和人权保障相违背的发展,必须摈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以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正是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的体现。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的规范目标,人类在认识和利用自然过程中不以自私之心和理性滥用破坏自然,而是以“自然之子”的身份意识构建与自然相和谐的关系基础和发展伦理,将自然生态的可持续与友好互动作为人类发展的条件和目标,以人与自然的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实践构建发展权的高质量、可持续的基础。

人权的高质量保障,需以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为内涵和基础,以绿色转型支撑发展权利,走出一条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人权治理正确道路,并对全球人权治理和发展权实现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发展是人类文明、现代化与人权保障的“硬道理”。但什么样的发展以及为了什么人的发展,是决定发展权规范内涵、正当性与可持续性的关键。绿色发展赋予了发展权以新的时代内涵与正当性,“绿色发展权”是发展权的新形态和可持续发展的规范方向。中国式现代化对发展内涵的诠释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中的“发展权”,是绿色发展的生动展现。2026年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在探索绿色、正义、和谐、可持续的发展权内涵及其制度实现路径方面展示了中国文明智慧与法治进步性,是对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有力支撑和推进。      

《发展权利宣言》是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为权威和系统的发展权利政策纲领,是联合国系统及各成员国认知和实现发展权利的主要政策依据和评价标准。在发展权理论准备和发展中国家积极倡议的基础上,1981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建立“发展权工作组”,开展发展权利宣言的研究和起草工作。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发展权利宣言》,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证明这一人权概念与制度倡议的高度共识性。该宣言原则性阐述了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问题。

《发展权利宣言》具有对人权完整性的健全理解,并对“绿色”内涵作出回应。这一宣言将发展权界定为不可剥夺的人权,确立了人作为发展主体和国家的发展促进义务与国际合作义务,同时提出了所有人权与自由的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这些发展权理念凸显了人权完整性与“绿色”内涵,关注和推动人权保障的可持续性、国际合作与发展正义的实现。 

《发展权利宣言》是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人权实践的里程碑文件,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与高质量人权保障的规范指引,也是发展中国家开展国际人权斗争与推动构建更为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重大成果和武器。但该宣言通过40年来,囿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内在不公正、发展中国家的实践缺陷与国际人权合作的空乏化,发展权仍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但也出现了由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带来的实践契机。

从权利实践与效果来看,《发展权利宣言》的理念、目标、制度和实践都还存在巨大“赤字”和实践进取空间,从“宣言”到“公约”之路依然道阻且长,但发展权的规范共识得到了明确承认,其实践方向亦日益充分渗透和展现于联合国国际人权实践与各国国内人权保障进程之中。

当然,关于发展权仍然存在一定的理论争议和实践空白。在理论上,发展权到底是经济权利还是政治权利?是群体权利还是个体权利?是国家责任还是国际责任?存在持久性争议,并深刻影响到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的人权实践。《发展权利宣言》的出发点是经济权利、群体权利和国家责任,但实际规定和具体实践有显著扩展和兼容,造成发展权权利内涵与外延的模糊性和争议性,但发展权的核心意涵及其政策要求是可以得到澄清与实践的。在实践领域方面,未来的发展权实践可能向如下领域开放:发展权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权;发展权与太空开发权;碳排放、发展权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知识产权与发展权;发展权与文化权利;自然资源主权与全球资本权利等。

这些发展权利的新空间与新课题同样涉及绿色发展的可持续性、生态文明友好性以及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问题,需要在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的基础上积极寻求理论方案和实践路径。

总之,发展权是国际人权法体系中“第三代人权”的标志性权利,是全球南方国家人权观及其人权斗争的重要国际法成果。发展必须是兼容和可持续的额,必须是与环境、生态、文明、族群相友好的,不能是不平等和剥削性的发展。发展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是发展权作为国际人权法规范的核心特征。《发展权利宣言》是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为权威和系统的发展权利政策纲领,是联合国系统及各成员国认知和实现发展权利的主要政策依据和评价标准。四十年来,尽管发展权的制度化及其公平实现存在诸多薄弱和欠缺,基于发展权的更为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远未形成,但发展权及其人权里程碑意义和规范价值仍是国际人权运动的重要议程,也是中国推动绿色发展、公平发展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抓手。发展权及其全球人权治理,是人权全球化与人权公平共享的共同事业和目标。

(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央民族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系2026·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分论坛五“现代化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上的主题发言稿,发表时略有删节)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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