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昨日(9日)通过,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0条订立《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于同日刊宪并即时生效。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在附属法律内,会清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界定机制,由行政长官根据相关国安条例发出证明书,来证明相关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清晰化现时法律内所提及有关“什么是属于特区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今日(10日)出席立法会前厅交流会后重申,政府有宪制责任不断检视并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强调今次不是针对某些案件,只是履行宪制责任,且看到法律上有完善的地方,修例以将其清晰化。
至于是否日后涉及国安均须这样安排,他表示当局希望可以尽量有效率地处理,今次修例是通过先订立后审议方式处理,之后需要交到立法会成立小组去研究,认为速度上是有争取效率,但每个步骤都会做足,“快可以说是快,但每件事都跟足规矩做”,并会争取机会向市民大众解释法律背后的意思,一定不会做少。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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