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社6月10日报道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9日通过,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国安条例》)第110条订立《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程序事宜规例》),于同日刊宪并即时生效。特区政府发言人强调,《程序事宜规例》旨在细化现有程序,不会改变《香港国安法》及《国安条例》的适用范围,亦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生活。
《程序事宜规例》主要目的为清楚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下,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以反映立法原意及更有效地实施相关规定。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为履行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宪制责任,政府一直持续检视现行制度。基于《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国安条例》第7条就“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所作的定义,以及终审法院相关案例,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除包括《香港国安法》及《国安条例》所订罪行外,亦包括《国安条例》第7(d)条所指的“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即在香港特区其他法律下、有关犯罪行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罪行。
《程序事宜规例》述明的机制如下:如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或《国安条例》第115条发出证明书,认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关作为涉及国家安全,则该案件即属《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一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该作为而被调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属《国安条例》第7(d)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发言人指出,行政长官证明书的有关规定与普通法原则完全一致。香港及英国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均认为,对于国家安全的评估与判断,行政机关比法院更有能力作出合适的判断,因此司法机关尊重行政机关这方面的评估与判断。
特区政府发言人重申:“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的机制,以及《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等法律中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条文,均属现有及行之有效的规定。《程序事宜规例》没有改变这些规定,没有改变‘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定义,亦没有订立任何新的罪行、罚则或执法权力。”
发言人强调,《程序事宜规例》只适用于一小撮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歹徒,不会影响奉公守法的个人、机构和组织的正常运作。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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