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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健慈:履行宪制责任 制订维护国安附属法例实有必要

作为研究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香港法律学者,笔者认为香港特区政府建议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0条的授权,订立《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以明确“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认定机制,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迫切的现实需要。本文拟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这一根本观点出发,阐释订立该附属法例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文|傅健慈

作为研究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香港法律学者,笔者认为香港特区政府建议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0条的授权,订立《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以明确“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认定机制,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迫切的现实需要。本文拟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这一根本观点出发,阐释订立该附属法例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有必要持续完善维护国安的制度机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这一原则决定了香港特区不仅是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更负有不可推卸的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及香港国安法已明确规定,香港特区负有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义务,以持续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必须强调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国家安全风险并非静态不变,而是随着国际局势和本地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演进。香港特区在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后,仍然需要透过订立附属法例的方式,进一步厘清程序性机制,以确保实体法规定能够在具体案件中准确、一致地适用。这正是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这一宪制责任的应有之义。

目前,《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7条(d)款明确提出了“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这一概念,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如何具体认定某一罪行属于该条款所指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尚缺乏清晰的程序指引。若无明确的认定机制,可能导致不同案件中就同一性质的罪行出现程序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实施效果。

订立《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程序空白。它并非创设新的实体罪行,而是透过细化行政长官证明书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清晰界定:当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或《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5条发出证明书,认定某刑事案件中的有关行为涉及国家安全时,该案件即属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7条(d)款所指的“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这一机制从程序上确保了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能够全流程优先适用香港国安法律所规定的特殊程序。

从宪制责任的角度看,完善这一机制正是香港特区主动作为、履行“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义务的具体体现。只有建立明确、高效的程序认定机制,才能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型国家安全风险,避免因程序不明而导致防范和惩治国家安全犯罪的延误或偏差。这不仅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也体现了香港特区对中央和全体人民负责任的态度。

综上所述,订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附属法例以明确“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认定机制,是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的必要举措。该附属法例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严谨的立法程序以及合理合法的实质内容。唯有持续完善制度机制,才能确保国家安全在香港特区得到最全面、最有效的保障。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进会会长、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责任编辑:王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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