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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法治思想之维

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是兼具民族性与普遍性的思想运动和知识工程,是中华民族的当代“启蒙运动”,这一启蒙的根据不是西方思想与制度,不是西方式现代化,而是中华文明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传统和实践成就。

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是兼具民族性与普遍性的思想运动和知识工程。

文|田飞龙

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是兼具民族性与普遍性的思想运动和知识工程,是中华民族的当代“启蒙运动”,这一启蒙的根据不是西方思想与制度,不是西方式现代化,而是中华文明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传统和实践成就。以中华文明和中华民族共同体为方法,以中国式现代化为场景与依托,以中国与世界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互动为进取路径,这一场自主知识体系运动标志着中华民族的政治成熟与精神成熟。

在这场民族性、时代性知识运动进程中,法学与法治的自主性构建成为关键环节。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思想成果,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法治思想指南与科学方法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自2020年中央首次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以来,内地各高校与科研院所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阐释与宣传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具有了显著的学科化、体系化发展并产生了一定的国际思想传播和学术交流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将“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第十二个坚持”,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的理论品格。2025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这是第一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党内法规,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权威法规载体。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是全面依法治国深层次推进与全球治理体系结构性变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化学理化阐释、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体系化构建以及中国法治文明与制度经验的全球化表达,构成中国之治与中国之理走向世界的标识性线索。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宣传是中国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性工程。对由治及兴新阶段的香港而言,“一国两制”的内在文明基础与国家制度理性需予以充分挖掘、阐发和实践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学习与政治运用,无疑对于全面准备理解和实践“一国两制”有着重要的政治法律意义。综合五年多以来的学术理论进展与制度建设情况,笔者认为需对这一分领域思想的内部建设与对外传播进行经验总结和路径优化。这一分领域思想的评估分析基本结论及其政策建议对其他分领域思想亦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外讲好中国文明故事、法治故事和中国式现代化故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关键抓手。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向筑基”问题。打铁还需自身硬,理论建设同样如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立足中华文明、中华大地、中华民族与马克思主义真理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成果,必须统筹深化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的“魂脉”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根脉”,必须始终以“两个结合”的哲学思想高度与科学方法论核对总和发展其概念、范畴、理论、方法与知识体系。笔者在参与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两个结合”的思想意义,特别是在构建自主知识体系中的思想与方法论价值。学术自信来自历史自信和实践自信,来自对中国性的文明论理解与学术理论转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化学理化,需要特别重视打基础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特别是共同体思想及其法学理论内涵,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理学根基与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法学思想更紧密扣合起来。同时还需要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制度、中华法系、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法制、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与发展的法制、春秋国际法与朝贡法律体系、丝绸之路比较法等进行专题化研究并将成熟成果纳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体系之中。此外,还需确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当代时空座标,确定其既是民族复兴的法治思想,也是人类和平发展的法治思想,既解决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制度道路问题,也解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构建问题,从而贯通指导“两个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理与制度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法治与德治辩证统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治理等,可在“两个共同体”的时空法权秩序中进一步精准地位和理论化。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横向关联”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一部分,既有其内在的思想发展规律和理论表达特色,又与总体思想体系及其他分领域思想、重要思想与重要论述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必须放在整体思想体系脉络与分领域思想横向关联的层面展开,力求避免分领域的自我封闭。我们可以今年通过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例,这是中华民族的自我理性立法,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与治理经验的法典化,立法指导思想和方法上体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跨域融合”,从而为这一民族领域的标志性立法提供了科学理性的内核支撑。同期通过的另一部法典《生态文明法典》同样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有机结合与互动。诸如涉外法治领域、经济规制领域、“一国两制”领域的国家重要立法无不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横向关联与交叉互动特征。这些案例启示我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化与学理化要特别重视分领域思想之间的横向关联,并始终立足整体思想脉络和发展趋势,形成思想理论研究阐释的整体化与关联性,进一步提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化与学理化内涵。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纵向穿透”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我国法学学科体系与知识体系中承担着总体法哲学与总体法理论的基础性角色,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与当代运用,又是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及其制度模式的思想竞争和理论斗争,是构建中华民族精神主权与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环节。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目前的学术研究和课程教学来看,主要集中在法理学和宪法学范畴,对主要部门法的渗透与影响非常有限。尽管教育部和各高校都在“课程思政”意义上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法学各类课程,并号召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广泛运用到部门法研究中,但实际成效和进展并不显著。如何真正从法学理论上沟通、打通、穿透“部门法壁垒”呢?我们既要尊重部门法内在的学术传统和发展规律,又有效渗透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与科学方法,积极推动各部门法的思想自觉与方法自觉,增强各部门法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和中国理论主体性。对部门法的“纵向穿透”问题,需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准确深入地面向中国当代法治实践和国际法律制度变迁,对部门法理论背后的共同价值基础、法律原则、风险机制、治理规律、制度技术等进行“通论”性研究和主动的理论供给。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化学理化要过“部门法”这一关,要与法学分领域、分部门及交叉方向紧密对接,可以有计划、持续性地组织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与部门法”系列学科对话与理论研讨,推动各部门法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运用更加紧密、具体、有机、可持续地结合起来,从法学内部学科体系化意义上增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解释力、穿透力、整合力与建构力。

第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外向传播”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原创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具有贯通古今中外的系统集成特征,不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某一门派或某一支系的法学思想。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认同与对外传播,必须具备中华文明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知识背景和学术基础。从当前全球法学知识生产机制、法治思想生态与法律制度体系来看,仍是以西方的法治理论、法律制度、法学期刊与法律文化为主导的,西方法学知识霸权与制度霸权虽有松动但仍具有较强的支配性和影响力。特别是西方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在过去几百年的殖民化、现代化与全球化历史进程中客观上取得了较高的知识与制度地位,我国晚清以来甚至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制度建设深度西方影响。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在反思西方法学与法治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对内需要进一步巩固深化构建学理体系和知识体系,对外需要宣传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义和贡献,特别是对人类法治文明与人类和平发展的规范性理解与制度性贡献。目前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对外传播还存在一定的阻力和空间,需要认真评估总结与改进:其一,西方法学与法治的霸权体系和意识形态影响力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国际传播的主要阻力,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主要竞争对手;其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国际法学学术期刊发表、国际有影响力媒体深度报导与评述、国际学术出版社专著出版、国际法律学者与交叉学科学者研究回应等尚未形成规模化、代表性与可持续效应;其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国际传播中对法治文明互鉴、法律制度比较、法治故事分享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学共思方面还需要更大力度、更为系统的谋划推进,且需要特别注意定向积累国际传播中的经验心得和学术思想成果,可更多借助不同文明背景、不同民族和不同语种的学术平台及期刊、媒体持续深入地研讨和产出,必须注意要精准针对交流物件国的法律传统和法治实践需要,共同探讨设定学术研讨议题和议程,将国际宣传与传播转化为法治文明互鉴和法律制度比较的学术互动,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载体引导聚焦中国式现代化的文明基础和法治经验。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植中华文明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深厚基础之上,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思想成果,已经并将长期指导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建设和制度建设。同时,伴随着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特别是“一带一路”高品质发展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进程的深层次展开,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文明互鉴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凸显。我们要积极做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向筑基”、“横向关联”、“纵向穿透”与“外向传播”的统筹构建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与“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中做出独特的中国法学理论贡献。

(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朱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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