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昨日(24日)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1条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下称《条例》)第360C(1)条,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亦即告解散及成为受禁组织。警方亦于今日(25日)下午约2时,封锁《苹果日报》位于将军澳工业邨的大楼,有国安人员进入调查。
大公文汇全媒体记者现场所见,警方派出多队机动部队(PTU)人员到场拉起封锁线,包括把守《苹果日报》大楼的3个出入口,另大批国安人员进入大楼内调查。
在“黎智英案”中,黎智英和《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被控共3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控罪包括“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及/或复制煽动刊物罪”。法庭在2025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和《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及后,法庭在今年2月9日就案件作出判刑。其中,《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各被判罚款3,004,500港元。
法庭在判刑理由书中指出,本案的“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及/或复制煽动刊物罪”属于最严重的级别;而两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罪行重大。法庭并指出,若没有《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的配合,本案的其中两项控罪是不可能发生的,而3间公司皆没有有效的减刑因素。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一条订明,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犯该法规定的罪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由于《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已被法庭依法定罪处罚,香港特区政府有责任就《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执行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大批国安人员进入大楼调查。(大公文汇全媒体记者刘友光摄)
特区政府发言人强调,维护国家安全至为重要。法庭在裁决理由书中指出,黎智英作为《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的控股公司——壹传媒有限公司的多数股东,实际上控制了该三间公司,他密切管理《苹果日报》并控制其编采方向;不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或后,黎智英均利用《苹果日报》的平台发布煽动文章,以及请求外国对中国和香港特区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苹果日报》的高层人员对黎智英的意图完全知情,并提供支持,落实黎智英的编采指示。
法庭并裁定,第一项控罪“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及/或复制煽动刊物罪”及第二项控罪“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所指的串谋,是得到《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的配合的,它们是知情并愿意参与其中的。因此有需要为维护国家安全而依据条例第360C条行使有关权力,将《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以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人权自由之间达致合理平衡。
发言人表示:“公司注册处处长已将《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经刊宪后该三间公司即告解散,并已成为‘受禁组织’,任何人从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62至65条所订明的行为,即属犯罪,包括:以受禁组织的干事或成员身分行事;向受禁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00港元及监禁14年。”
“特区政府会继续坚定不移维护国家安全,全力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呼吁社会大众不应参与受禁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与其有任何瓜葛,与受禁组织划清界线。”
(大公文汇全媒体记者萧景源报道)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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