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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就违法使用“药房”标识加强执法

农历新年将至,香港卫生署13日表示将加强巡查全港特别是游客较多地区的“获授权毒药销售商”(药房)、“列载毒药销售商”(药行),以监察其遵守法例及相关执业守则的情况。

农历新年将至,香港卫生署13日表示将加强巡查全港特别是游客较多地区的“获授权毒药销售商”(药房)、“列载毒药销售商”(药行),以监察其遵守法例及相关执业守则的情况。
卫生署去年对药商进行约9600次巡查,打击违法行为。有7家并非药房公司和一名并非药房零售店铺的东主,因在其处所展示近似药房订明式样标识而被定罪,分别被判处罚款3500港元至1万港元不等。另外,2家并非药房的公司在今年1月因违反上述罪行亦被定罪,分别判处罚款5000港元及3.2万港元。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只有获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授权为“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人士,才可在管理局注册处所经营相关毒药的零售业务。
任何非药房注册处所展示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与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相似的标识,或并非药房处所而在零售毒药业务有关的方面使用“药房”名衔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衔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完)

责任编辑:王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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