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7月,邹幸彤(前)等人到警总表明“支联会”五常委不会遵从警方要求提交资料。资料图片
香港文汇报讯(记者 葛婷)已解散的“支联会”及其三名头目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今日将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审。此前被告邹幸彤向法庭申请撤销公诉书,高等法院原讼庭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昨日颁布裁决理据,裁定被告申请撤销公诉书的理据无一成立,故拒绝其撤销公诉书申请,并指出其理据亦不满足法庭颁令永久终止聆讯的标准以及特殊和例外的情况。法庭指出,邹幸彤的陈词用颇多篇幅表述其政治观点和立场,但与本案控罪及本法庭需处理的争议无关,强调法庭不是与讼方论政的地方,本裁决只考虑和处理有关本申请的法律争议。另外,控方指控各被告煽动他人以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法庭只会根据证据和法律原则审理。
与李卓人何俊仁被控煽动颠覆罪
本案4名被告依次为“支联会”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被控“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今天(22日)开审,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陈仲衡及黎婉姫审理。邹幸彤在开审前申请撤销公诉书,提出了四项理据,包括指称公诉书未有提供控罪的关键详情、公诉书陈述的内容不构成法律所知的罪行、控罪重叠及检控构成滥用司法程序。
法庭判词指出,综合公诉书的内容、控方至今已提供的详情和存档的开案陈词,法庭认为虽然本案控罪所涵盖的范围较为宽阔,但是控方已为各被告人提供了足够及合理的资料让各被告人知道他们面对的指控,各被告人应已清楚知道辩方审讯时需处理的案情及考虑如何反驳控方的指控及准备辩方证据,至于控方的案情及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控罪,则是审讯的议题。
法庭同意控方陈词,被指煽动的行为缺乏时、地、人等可以是相关的考虑,但这并非是证明控罪所必需的。以煽动谋杀为例,一名被告人被指煽动他人非法杀害另一人的行为缺乏时、地、人等可以是相关的考虑,但是这并非证明控罪所必需的,法庭可以从整体证据考虑控方是否可以证明控罪的所有构成元素。
无须详列行为所涉犯意元素
就邹幸彤指称公诉书陈述的内容不构成法律所知的罪行,判词引述案例指,法庭同意控方陈词所说,控方无须于煽惑罪罪行详情特地列出涉案的行为所涉及的犯意元素。在本案中,法庭认为重要的是控方必须严格按照刑事审讯标准证明控罪所要求的犯意元素,但控方无须于罪行详情加入涉案的行为所涉及的犯意元素。本案公诉书陈述现见的内容不构成撤销公诉书的情况。
法庭认为,于审讯开始前,控辩双方不应以申请撤销公诉书为名就着一些审讯时间处理议题陈词。控方正确指出邹幸彤陈词部分段落的议题内容本质是有关她有否干犯本案控罪,控方于回应申请撤销公诉书的陈词未就邹幸彤有关论点逐一回应或反驳是正确的处理方法。
指本案无控罪重叠问题出现
就邹幸彤有关控罪重叠的投诉,法庭认为,辩方从开案陈词及审讯文件所见控方指控属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的各组成部分,辩方可以就各行为提出抗辩,单就控罪涉及不同时间、场合、人物的多项行为不是构成控罪重叠的理据,重要的是,控方清楚指明控方指称属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是哪些行为。再者,于开案陈词及审讯文件上的证据所见,各项行为在案件发时有连续性,当然,控罪是否持续,以及辩方就不同场合发生的事件是否有不同的辩解,这些都是属于审讯时需要处理的议题。法庭认为本案并无控罪重叠的问题出现。
就滥用司法程序和双重损害投诉,法庭认为,控方于公诉书、开案陈词和审讯文件已提供充足详情和清楚表达控方案情,第四被告清楚知道控方对其指控,法庭最后必须针对指控根据庭上证据作出裁断,因此不存在任何滥用司法程序的情况。就双重损害,控方正确指出,邹幸彤所提及两宗她涉及已审结的案件是她主动向法庭披露。控方清楚表明,控方不会依赖有关定罪针对她。控方审讯时将提出独立证据证明相关且与本案控罪有关的部分。
法庭裁定申请理据无一成立
判词指出,在本案中,控方指控各被告煽动他人以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法庭只会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原则审理案件,法庭不会容许审讯成为如邹幸彤所说“以法律为名的政治打压的工具”,以及滥用司法程序。邹幸彤指控滥用司法程序和双重损害的投诉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邹幸彤申请撤销公诉书的理据无一成立,法庭拒绝其申请,邹幸彤提出的理据亦不满足法庭颁令永久终止聆讯的标准,以及特殊和例外的情况。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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