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社12月15日电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今日就黎智英及《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被控共三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案件(“黎智英案”)作出裁决,控罪包括“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违反《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及“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及/或複制煽动刊物罪”(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第159A及159C条)。法庭裁定黎智英和三间被告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特区政府欢迎法庭的定罪判决。
法庭将黎智英和三间被告公司的案件,以及早前已承认控罪的八人的关连案件,一併押后至2026年1月12日听取求情,然后公布判刑日期。
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法庭裁定黎智英及《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罪名成立,确认黎智英利用《苹果日报》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
“黎智英长期利用旗下媒体《苹果日报》肆意制造社会矛盾、挑拨社会对立,煽动仇恨、美化暴力,公然乞求外国制裁中国、制裁香港特区、招引外部干预。黎智英损害国家根本利益和香港市民福祉,其行可耻,其心歹毒。黎智英恣意妄为的罪行是在众目睽睽下进行,证据确凿,法庭的定罪判决彰显了法律的正义,维护了香港的核心价值。法律从不容许任何职业或背景的人假借人权、民主和自由之名,公然伤害自己的国家及同胞。香港特区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会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香港是法治社会,特区政府有法必依、违者必究、执法必严,我们会全力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履行这天经地义的责任。”
李家超强调:“特区政府旗帜鲜明,司法机构理直气壮,无惧任何威吓,坚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法庭审判不偏不倚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法庭就本案颁下的裁决理由长达855页,完全公开供公众查阅,钜细无遗地説明法庭对相关法律原则和证据的分析,以及裁定黎智英和三间被告公司有罪的理由。法庭在裁决理由中清楚表明,黎智英并非因其政治观点或信念受审。法庭的定罪裁决有理有节,充分展现法庭严格依照法律和证据作出裁决,不受任何干涉,更绝无任何政治考虑。”
法庭于裁决理由中清楚指出,黎智英长年对中国怀有怨愤和憎恨。远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黎智英已经构思美国可以利用哪些手段制衡中国。当二○一九年的示威演变成抗争运动,黎智英及《苹果日报》是走在抗争运动最前线的其中一员。案中大量文件证据支持控方证人的证供属诚实可靠,包括黎智英的即时通讯软件记录,证明Mark Simon积极为他安排与美国高层官员、国会议员、政客等会面,表达希望美国对中国和香港特区实施制裁、封锁和敌对行动;黎智英指示《苹果日报》高层发起一人一信行动,藉此争取美国对中国实施制裁。
法庭指出,《香港国安法》实施后,虽然黎智英请求制裁的言行变得含蓄和隐晦,但是不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或后,他的唯一意图就是,即使要牺牲中国和香港特区人民的利益,也要谋求中国共产党倒台。法庭认为黎智英作证时多处自相矛盾、前后不一、闪烁其词和不足为信,法庭拒绝接纳他的证供。黎智英是三项控罪所指的串谋的首脑,他的所作所为显示他意图实施该等串谋,对中国和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和伤害。
外部势力攻击抹黑不攻自破
特区政府发言人续指︰“特区政府留意到在‘黎智英案’的执法、检控、审判各个阶段,均有来自四方八面的抹黑攻击、干预施压,特别是以美西方为首的外部势力一直不断抹黑香港特区的执法行动和司法程序,又以卑劣政治操弄和谎言企图美化黎智英及其团伙的犯罪行为,更以所谓的‘制裁’恫吓法官、检控官、执法人员及其他特区政府官员,试图干预香港特区法院依法进行审判,作出妨碍司法公正和破坏法治的行为。任何合理、明辨是非的人,只要详细了解法庭今天颁下的裁决理由,都会认同法庭审判不偏不倚;外部势力的卑鄙图谋终会徒劳无功,不攻自破。”
发言人强调︰“对于外部势力的恶意攻击,特区政府必须严正反驳。首先,法庭的审讯公开、公平、公正。法庭经过总共多达156日的公开聆讯,审视了多达2220项证物、超过80000页文件,14名控方证人的证词,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达52天。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经过公平审讯后才被裁定有罪的清楚证明。”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将本案的犯罪行为与新闻自由混为一谈,外部势力借本案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炒作诋譭香港特区的法治和人权状况。但事实是,香港居民享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保障的新闻和言论自由。《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均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亦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有关规定下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包括新闻、言论、出版等自由。但与世界其他地方一样,新闻从业员和其他人一样都有义务遵守所有法律。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欧洲人权公约》以及相关判例确立的原则,传媒及新闻从业员在发布言论、资讯和文章时,必须遵守和履行‘特别责任和义务’,包括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新闻工作者必须按‘负责任新闻作业’原则真诚地行事,以准确事实为基础,并提供准确可靠的资讯,方可获言论和新闻自由的保障。”
“此外,本案公开审讯中,揭示了黎智英多次亲自勾结外国势力,乞求对中央和香港特区政府的制裁、封锁和敌对行动。‘黎智英案’与新闻自由完全无关,各被告只是多年来利用新闻报道为幌子,行祸国害港之实。”
黎智英羁押期间得到适切待遇及医疗照顾
“外部势力更一直无视客观事实,肆意抹黑惩教署,包括多番指黎智英在狱中没有得到妥善医疗、宗教服务,及一直被所谓‘单独囚禁’,妄图利用这些捏造指控影响法庭。但正如特区政府多次驳斥,惩教署一直致力为所有在囚人士,不论身分,提供安全、人道、合适和健康的羁管环境;惩教署处理黎智英的有关事宜,均採取以上安排,与其他在囚人士无异。”
“特别是在医疗服务方面,黎智英羁押期间所获得的医疗服务完备。惩教署为在囚人士提供的医疗服务由衞生署与医院管理局提供,一般情况会由进驻惩教院所的医护人员提供检查及治疗,而按个别在囚人士的需要,亦会将个案转介到医院管理局辖下的专科部门跟进。专业的医护人员会为病人提供最适切的医疗服务,对所有在囚人士亦一视同仁。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亦有向法庭清楚表明,惩教院所为黎智英每日安排医疗检查,黎智英对惩教院所内获得的医疗服务无任何投诉,法官表示惩教署值得称讚。”
“宗教服务方面,惩教署亦有安排专职教士按黎智英的意愿提供宗教服务,包括领圣餐。至于所谓‘单独监禁’,事实是惩教署署长根据《监狱规例》可作出有关囚犯不应与其他囚犯交往的安排,其中一个目的,是保障囚犯人身安全与福祉。有关黎智英的安排,一直根据黎智英本人的意愿,并由惩教署经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依法安排的。”
“惩教署亦设有一系列机制,例如透过太平绅士定期巡视的安排,确保在囚人士的权利获得保障。如在囚人士有所不满,可透过署内或者署外不同途径,例如向申诉专员作出申诉。”
国家安全风险仍须严防
“‘黎智英案’审讯期间,外部敌对势力一直藉本案抹黑攻击特区政府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职责,甚至对中央和特区政府的官员实施所谓‘制裁’。同时,潜逃海外的反中乱港分子,包括指明潜逃者及通缉犯,在外部势力的包庇下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继续到处叫嚣。此外,外部势力和其代理人继续透过‘软对抗’,煽动市民对中央和特区政府的憎恨。此等情况在在反映香港特区仍然面对国家安全风险,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维护国家安全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在地缘政治风险不断升温、外部势力和反中乱港分子仍持续为香港特区带来国安风险挑战的今天,特区政府必定继续在《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坚实保障下,坚定不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持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有效应对不断变化的国安风险形势,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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