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引发社会热议。图/IC photo
近日,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确立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引发社会热议。
这一制度明确,对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政违法记录予以封存,其中包括吸毒、殴打他人、赌博等多类行为记录。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为那些曾受治安处罚的群体提供社会复归通道,同时通过“限制公开与常规查询”的机制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相较之下,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舆论波澜不惊。尽管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常常成为舆论焦点。但当刑诉法明确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时,各界反应总体平稳,认同和宽容成为主流意见。
按常理推测,较犯罪行为危害更小罚责更轻的行政违法,适用记录封存更不应存在舆论层面的阻碍。然而,网络上的舆论反应时常超越形式逻辑,更深植于对特定行为的道德敏感度及其与日常生活的关联紧密度。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当“吸毒”作为一类社会排斥度极高的违法行为被显著突出和聚焦,本次行政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一经发布,便触动了公众最敏感的神经,引发巨大争议。
从传播视角分析,行政违法与公众日常生活的感知距离更近——治安案件年均较为庞大的基数,使得吸毒赌博斗殴等违法行为在社会新闻中能见度极高,似乎就潜伏在每个人的生活半径。而未成年人犯罪则因特定主体和司法程序的隔离性,在公众心理上形成了“安全距离”。
另一原因或还在于,社会认知中对不同类的“犯罪”与“违法”也存在鲜明的道德评判差异:刑事犯罪因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已被普遍视为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而吸毒等特定行政违法行为在公众潜意识中仍带有强烈的道德可责性,其记录封存更容易被解读为对道德底线的挑战。
事实上,作为“行政—刑事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前科封存已与刑法中的前科报告(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如实报告)共同构成了层次分明、宽严相济的前科记录管理制度框架。
行政违法记录封存为这一制度框架再增添了浓厚且必要的一笔。这一制度彰显的是现代法治的精细化和人性化取向。它并不针对某一个体,或某一类群体,而是针对所有行政违法人。
在制度设计上,封存并不等于删除,封存也不等于一律不得查询。一方面,记录仍完整留存于系统;另一方面,违法记录封存与特定情形下的违法记录查询和报告,并不冲突。
网民对“吸毒记录封存”的焦虑与担忧,本质上可视为一种基于安全需求的情绪宣泄。舆情的背后,存在双重认知鸿沟。一是担忧“封存”变“消除”,造成对身边的吸毒人员无法及时知晓,危及自身安全。
二是担忧“封存”“报告”虽在制度上并存,但在实践中又容易沦为选择性执法,该报告的反被封存,该封存的又被报告。当“程序保护”异化为“实质纵容”或“合法性伤害”,普通人安全感就会遭到侵蚀。
面对如此集中的情绪表达,应对还在于情绪疏导需与理性建构有机统一。一方面,应尊重网民的情绪宣泄;另一方面,更要警惕利用阶层对立情绪人为制造舆情割裂。及时澄清行政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做好包括封存、报告在内的违法记录制度的普法,当为必选项。
在吸毒这类高度敏感的违法行为之外,尚有大量普通人曾因各种原因承担过治安处罚的法律后果。他们同样迫切需要摆脱“违法者”的负面标签,实现正常的社会复归。如何在避免“一罚定终身”的过度标签化的同时,又能通过精准化的分级分类监管筑牢安全防线,正是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精细平衡艺术的关键所在。
行政违法中,确有如吸毒这般社会排斥度极高的行为种类。在不少国家,吸毒本身就是犯罪,且罚责较重。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也并非一成不变,根据社会的发展、社会共识的更新、制度的升级等,及时调整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亦是制度常态。
对当下来说,封存吸毒记录,与仍在实施中的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机制并不冲突,公安机关亦会依法依规对吸毒人员定期回访,以确认戒毒康复的效果。立法、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有必要在尊重网民情绪表达的前提下,通过专业解读消解误解。
法治文明的进程,始终伴随着社会认知的深化与制度理性的升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引发的讨论,恰是法治精神与社会观念互动的生动写照。
在情绪与理性、个体与集体、惩罚与挽救的多重维度中,舆情喧嚣或还将持续,但“行政违法行为记录封存”的焦虑,终将在制度实践的持续优化、执行透明度的不断增强以及全社会法治共识的日益凝聚中,逐步转化为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性信任与坚定信心。
撰稿/乔刚(法律工作者)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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