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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签署修订香港与东盟投资协定第一议定书

香港新闻社9月20日电 《修订香港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投资协定〉的第一议定书》(《议定书》)于今日签署,以启动《投资协定》相关条款,使香港企业在十个东盟成员国(东盟十国)可享有不低于当地或外国企业所享有的待遇。

香港新闻社9月20日电 《修订香港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投资协定〉的第一议定书》(《议定书》)于今日签署,以启动《投资协定》相关条款,使香港企业在十个东盟成员国(东盟十国)可享有不低于当地或外国企业所享有的待遇。

《议定书》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局长陈百里博士、菲律宾贸易和工业部部长Ma.Cristina A.Roque和泰国副总理兼商务部部长Suphajee Suthumpun在菲律宾马尼拉签署。其后,香港与作为今年东盟主席国的菲律宾共同主持了第十届中国香港—东盟经贸部长会议。

《议定书》主要将载有保留措施的清单纳入《投资协定》,让其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四条(最惠待遇)得以生效。除了保留于清单的措施外,缔约方应根据《投资协定》第三条和第四条向其他缔约方的企业及其投资提供非歧视待遇。《议定书》的签订有助提供法律保障,改善投资环境和创造更多投资流动。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表示:“东盟是香港的主要投资伙伴,并已连续四年成为我们第三大向外直接投资目的地,有关投资存量达6,712亿元。《投资协定》带动了香港与东盟之间持续蓬勃发展的投资关系,并巩固了香港作为国际投资枢纽的地位。”

发言人续说:“我们深信《议定书》的签署及其后的落实将稳步推动香港与东盟地区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关系。香港将与东盟伙伴并肩合作,进一步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投资增长而努力。”

在香港与东盟十国《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的服务贸易章节下,缔约方承诺在指定服务行业为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国民待遇,包括以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的服务。《投资协定》与《自贸协定》互补,在经《议定书》纳入《投资协定》的保留措施生效后,将为非服务行业的企业和其投资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

除了非歧视待遇,《投资协定》为投资提供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向投资提供实体保护和保障,并承诺投资和收益可自由转移。在投资被征收或因战争、武装冲突等事件引致投资损失时,补偿将按《投资协定》商订的标准而提供。

责任编辑:朱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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