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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健慈:严惩煽动颠覆罪行 彰显法治守护国安

“支联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日前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宣判,何俊仁早前认罪,由高等法院3位国安法指定法官组成的审判庭,经历长达22天严谨审讯后,依法裁定“支联会”、李卓人及邹幸彤“”罪名成立。

文|傅健慈

“支联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日前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宣判,何俊仁早前认罪,由高等法院3位国安法指定法官组成的审判庭,经历长达22天严谨审讯后,依法裁定“支联会”、李卓人及邹幸彤“”罪名成立。这一裁决严格依照法律、基于确凿事实与证据,不仅是香港司法独立的生动体现,更为国家安全筑起了坚实的法律屏障,彰显法治精神。被告违法活动持续时间长、危害性大,香港社会各界全力支持依法严惩国安罪犯。

裁决立足于扎实的证据基础。控方在结案陈词中指出,被告长期高喊“结束一党专政”口号,本质上旨在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企图颠覆国家根本制度。法官李运腾在判词中明确指出,国家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根本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核心部分,推翻共产党即等同于推翻或破坏中国的根本制度。法庭强调,所谓“非法手段”并不仅限于直接武力,更包括违反宪法的行为,任何试图推翻这一宪制基础的言行,均属对国家安全的严重挑战。

本案审理过程实质是对香港国安法相关条文的一次深度司法阐释。辩方在审讯中竭力以言论自由作为抗辩理由,他们主张“结束一党专政”仅属争取民主转型的政治口号,不具备武力推翻的敌对意图,应受基本法及《国际人权公约》所保障的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保护。

控方则强调,言论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尤其当言论涉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时,其已从受保护的权利,转变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正是为了填补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当言论从抽象批评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号召,便已越过法律保护的边界。

法庭认为,没有人会真诚相信鼓励颠覆国家政权是合法行为,不接纳辩方声称支持者不会采用非法手段的说法。法官指出,法庭不仅审视了被告的言论内容,更全面考虑其长达30余年的言行及社会影响,认定“支联会”的纲领及其发起的集会等活动,并非单纯的纪念或学术研讨,而是具有明确政治目的的持续性煽动行为。这确立了“实质影响”标准——言论须具有引发即时违法行动的现实危险性,方构成犯罪,从而精准界定了言论自由与违法行为的边界。

本案的判词极具法理价值:“颠覆国家政权罪不取决于‘是否成功’,而在于‘是否着手实施’。”判词援引普通法“煽动罪”传统,并结合国家安全立法的特殊性,指出基本法的宪制基础源于国家宪法,任何破坏这一基础的行为,危害性毋须等待恶果出现即可惩处。

辩方曾试图切割组织行为与个人责任。法庭则援引“归责原则”(doctrine of attribution),在判词第498段裁定李卓人、邹幸彤及何俊仁是“支联会”的“主导意志”,将三人已被确定的违法意图和行为视为“支联会”的意图和行为。这一法理认定堵塞了组织犯罪中个人逃避责任的漏洞。

此次裁决再次证明,香港特区拥有成熟且独立的司法体系。三名指定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全面听取控辩双方陈词,不受外界干扰。法庭更在判词第5段强调,被告“并非因其政治观点或信念受审”,法庭“只会单纯地考虑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和案中证据”。这不仅是对程序正义的坚守,更是对实体正义的追求。社会各界对此裁决反应正面,认为其厘清了“煽动”罪名上的模糊地带,为日后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

(作者系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进会长)

责任编辑:朱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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