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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敏康:正确理解预设医疗指示条例

香港《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条例》)已于7月31日正式生效。

文|顾敏康

香港《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条例》)已于7月31日正式生效。《条例》规定在有指示或命令的情况下,医院可以对患者停止治疗。所谓指示是让患有严重而不可逆转疾病的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时,预先表明当自己一旦丧失精神能力及在符合其指明的先决条件时,希望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例如心肺复苏术、人工辅助呼吸,以及人工供给营养及液体等);所谓命令则由注册医生为符合订明条件的患者签发,旨在确保在医院以外的环境中,即使没有医护人员在场,施救者也会按相关命令行事,不对患者施行心肺复苏术。

虽然《条例》不是大中华地区的首创,但也是很有勇气的举措。2022年6月,深圳成为内地首个在法律层面确立生命末期患者自主权的城市。《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78条明确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有关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在《条例》生效前,香港已经存在协助有意愿的患者签署、签发相关预设医疗指示档,而且数字呈持续上升趋势。有人可能因此质疑之前做法是否合法?答案显然是合法的。其实在《条例》生效前,香港的预设医疗指示已经存在并具有法律效力,依据的是普通法原则以及医管局的行政指引,新条例只是将其法律地位明确化和系统化。

“预设医疗指示”与欧洲某些国家实行的“主动安乐死”在法律性质、医疗行为、死亡原因以及伦理意义上存在本质的区别。“预设医疗指示”的本质是“不作或撤除无效的维持生命治疗”,但患者不能透过指示拒绝基本照顾及纾缓治疗;而“主动安乐死”的本质是“主动结束生命”,目前仅在极少数国家被视为合法。根据香港目前的法律规定,任何要求安乐死、拒绝基本照顾、纾缓治疗等指令,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旦遇上交通意外、自杀、他杀等非自然情况,有关命令不能被视为适用,救援人员会即时抢救患者。

不少家属误以为签订指示便会缩短患者寿命,这种理解也是错误的。事实上,预设医疗指示仅仅拒绝无效用的抢救程式,患者仍然可以继续接受止痛、护理等纾缓治疗,并不会令死亡提前来临。正如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会长李瑛所说:“我们宣导的是‘尊严死’,即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避免过度和无效的医疗,让生命自然走向终点。这既不是加速死亡,也不是拖延死亡,而是尊重生命本身的节奏。”

按照《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规定,“预设医疗指示”的订立必须符合严格条件才能成立:第一,具备法律行为能力,即必须是成年人及具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第二,有关预设医疗指示须藉纸张形式以书面订立;第三,订立人需在两名见证人见证下签名作实,并显示签署日期;第四,见证人必须是成年人及非利益攸关人,其中一人必须是注册医生,负责向订立人解释指示的性质与每项指令的影响。可见,这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而非一时冲动的指示。

(作者系香港教育大学教授、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执行会长、香江智汇秘书长、香港湖北社团总会顾问)

责任编辑: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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