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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以精细化治理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少年儿童是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未来生力军。在数字时代,为青少年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打造健康信息环境,既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基本条件,也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文|支振锋

少年儿童是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未来生力军。在数字时代,为青少年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打造健康信息环境,既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基本条件,也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台实施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顶层制度设计和法律法规,持续构建未成年人友好型网络空间,成效显著。2026年3月1日施行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相关信息作出明确界定和具体分类,进一步细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则体系,为监管部门细化了依据,为网络平台提供了切入点,为广大家长提供了指引,为构建未成年人友好型网络空间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制度抓手。

我国持续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规制度体系

未成年人保护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尺,也是我国立法的重要内容。未成年人作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特殊群体,历来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对象。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构建起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基本框架,以相关专门立法和行政法规为支撑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在网络空间这一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社交的重要场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持续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基本法律都突出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精神。我国法律从不同维度确立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基本原则,划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法律红线,为全领域、全场景保护未成年人筑牢法治根基。法律所确立的保护理念、价值导向与责任原则,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提供了坚实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框架。2020年第二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构建起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新格局。该法具有里程碑意义,增设“网络保护”专章,系统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共同责任。该法首次明确了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授权网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作出相应规范,并就网络欺凌防治以及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同意规则等关键问题作出刚性约束,为下位法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在综合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之外,网络领域专项法律法规立足行业特点、监管实际,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效衔接,搭建起精细化、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则矩阵。《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制定更严格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作为专门性行政法规,对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此外,《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等配套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从技术标准、平台认定、功能建设等层面细化执行细则。一系列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上下贯通、层层递进,共同构建起一个系统、科学、严密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则体系。

《办法》为涉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提供了可操作性方案

我国网络立法高度重视维护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构建未成年人友好型网络空间。《办法》的出台有效破解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在认定和处置上的实践难题,实现了从原则性指引到具体化操作的提升。

保护未成年人是我国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相关立法的重要关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内容的信息,净化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网络空间。《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将信息区分为“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明确将“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信息界定为不良信息,并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予以防范和抵制;该规定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也特别强调要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并要求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功能和渠道。这些规定层层衔接、逐步细化,为《办法》的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未成年人模式更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确立的未成年人模式,进一步细化技术标准与功能规范,提出三方联动、分龄原则、防绕过三大核心要求,区分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设置差异化使用规则。通过统一管理标准、贯通应用生态,形成治理与监管闭环,有效切断有害信息传播渠道,实现真正的“源头治理”。这一制度创新将被动防御转变为主动引导,将法律要求转化为技术能力,是网络治理领域保护未成年人的创新实践,也为全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了中国经验。

《办法》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方面完善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制度闭环。信息内容是未成年人上网的基本环境,也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没有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授权有关部门确定其“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办法》精准地承接了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什么是可能影响、如何判断、怎样提示”的操作性难题,对处于“灰色地带”的大量信息给出较为明确的分类和管理标准。《办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有效制度衔接,从网络信息内容这一源头环节完善治理规则,与未成年人模式、个人信息保护、防沉迷制度、网络欺凌治理等制度相互配合,构建起全方位、全链条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闭环。

《办法》较为全面地回应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认定问题

规范网络信息内容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关键抓手,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办法》以问题为导向,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办法》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作出科学界定。《办法》明确指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信息外,互联网发布传播的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的信息”。这一界定划分了监管边界,严格区分此类信息与违法信息,明确二者监管层级、处置方式的差异,既不放松对违法信息的严厉打击,又不将潜在不良信息等同于违法信息。同时精准把握未成年人受信息影响的行为与心理特征,为后续分类、识别、治理奠定概念基础。

《办法》对四类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细致规定。结合网络信息传播形态、危害路径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维度,《办法》将相关信息划分为四大类别,各类别下设具体情形,分类全面、情形具体、指向明确,力争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具体而言,第三条规定了“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包括但并不限于十三种情形;第四条规定了“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并不限于七种情形,如宣扬漠视生命、奢靡享乐、畸形审美、伪科学、不良交友恋爱观、“读书无用论”等不良信息都被包含在内;第五条和第六条则分别对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如摆拍不良剧情、利用未成年人牟利、歪曲炒作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的信息与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如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生活细节、诱导泄露个人信息等)作出禁止性规定。这些分类基本覆盖了当前网络空间中威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主要信息类型,且条分缕析、列举详尽,极具针对性和时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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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规定了“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

《办法》进一步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提示办法。事前提示是防范不良信息侵害未成年人的重要前置手段。《办法》第八条针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不同网络信息形态,分门别类制定统一、可落地的显著提示规则。同时明确提示标识必须醒目直观,确保未成年人、监护人能够第一时间识别信息属性,自主判断是否浏览观看。统一的提示标准解决了以往提示形式混乱、位置隐蔽、标识模糊等问题,让事前提示从柔性倡议升级为刚性要求,从传播前端降低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风险,形成“源头提醒、自主防范”的双向防护治理机制。

《办法》切实落地见效需全社会协同发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办法》构建的规则体系需要网络内容生产者、网络平台、监管部门、学校、家庭、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同向而行、协同履职,把法律条文转化为治理实效。

《办法》以负面清单的方式为未成年人营造正能量网络空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是给未成年人“断网”,而是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用网环境。全面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既不现实,也不符合时代发展趋势。《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网络信息内容和传播的边界,其核心目的不是限制网络发展、禁锢网络活力,而是剔除网络空间中的有害、不良信息,净化网络生态,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广阔空间。负面清单划定底线,正向引导树立标杆,一禁一扬之间,既守住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安全防线,又发挥互联网赋能未成年人成长的积极作用,实现“管得住、放得开、用得好”的治理目标。

《办法》强调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办法》第七条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避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办法》第九条作出进一步刚性约束,严禁在未成年人专属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严禁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相关信息;严禁利用算法推荐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这些规定直击要害,要求网络平台必须升级内容审核系统、优化算法推荐模型、加强人工巡查,建立不良信息筛查、拦截、处置全流程机制。平台从“被动删除”转向“主动规避”,内容创作者坚守创作底线,共同守住网络信息传播的第一道防线。

《办法》切实取得良好效果有赖于全社会的全方位努力。以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为重点的同时,还要压实各方责任,培育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治理未成年人网络霸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覆盖网络使用全场景、全环节,信息内容治理只是其中一环,《办法》的落地见效必须融入“六位一体”协同保护体系,推动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主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社会凝聚保护合力,织密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防护网络,保障《办法》规定要求落地生根,持续护航未成年人在清朗网络空间中健康成长。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强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求“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拓展网络育人空间和阵地”。网络信息内容规范是其重点和关键。《办法》的落地将促进更加体系化的协同治理、更加动态化的风险应对、更加具体化的执法依据和更加明确化的治理目标,进一步夯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根基,助力培育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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