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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颠覆案”11被告获上诉许可 彰显港司法制度独立与公正性

“35+串谋颠覆政权案”45名罪成被告于2024年被判处4年2个月至10年监禁,当中林卓廷、梁国雄、黄碧云等12人其后分别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律政司则对罪脱被告刘伟聪提出上诉。

高院上诉法庭将五大核心法律问题交由终审法院进一步厘清相关法律原则及作最终定夺。资料图片

(香港文汇报记者 葛婷)“35+串谋颠覆政权案”45名罪成被告于2024年被判处4年2个月至10年监禁,当中林卓廷、梁国雄、黄碧云等12人其后分别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律政司则对罪脱被告刘伟聪提出上诉。上诉庭于今年2月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后,当中11名罪成被告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证明书。上诉庭昨日颁布决定,指案中法律争议触及颠覆国家政权罪控罪元素,涉案5个议题包括“其他非法手段”的正确诠释等,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须交由终审法院审理,遂批准申请。此举不仅保障上诉人的法定权利,更彰显香港司法制度的独立与公正性,以及在处理国家安全重大案件时秉持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上诉庭今年2月23日颁布的174页判案书中清晰阐明,本案所涉及的串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由首被告戴耀廷构思并宣扬。所有参与者均知悉该谋划属“大杀伤力宪制武器”,旨在迫使行政长官辞职、瘫痪政府运作,甚至迫使中央政府宣布结束“一国两制”。整个谋划最终是要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甚至颠覆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显然滥用基本法赋予立法会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的权力。

审讯过程无任何不公之处

上诉庭当时认为,原审法庭有权按整体证据,达至其事实裁决。在相关背景下考虑所有证据后,“各有关被告皆属串谋者”这一结论,无可诟病。此外,上诉庭亦认为审讯过程并无任何不公之处,并指出此案罪责重大,认同原审法庭的量刑基准,强调判刑并无明显过重,当时裁定驳回所有上诉申请。

终院将厘清五项核心议题

上诉庭早前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后,当中11名罪成被告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许可证明书。昨日高院上诉法庭颁下的摘要,当中提及案件涉及香港国安法条文诠释及立法会议员宪制职能等“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将交由终审法院作最终定夺。

终审法院将厘清五项核心议题。当中包括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颠覆国家政权罪”中“其他非法手段”的法律定义,终院需裁断在诠释该条文时,是否适用“同类诠释原则”(即有关手段会否被局限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以及“非法手段”是否仅限于刑事罪行。

同时,法庭需厘清案中的“谋划”及上诉人参与“连串行为”,是否构成香港国安法颠覆罪下的“非法手段”及“被禁行为”。

此外,终审法院亦将审视法庭的“不干预原则”于本案中是否适用。这项裁决将关系到法庭应如何看待立法会议员在履行宪制职权(如审核财政预算案)时的法律界线,以及司法机构在何等情况下可介入审议立法会的内部运作。

最后一项争议则涉及干犯颠覆罪的“特定颠覆意图”。终院需要界定,若被告为了该“谋划”及“连串行为”的目的,意图触发基本法第50至52条机制(即触及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及辞职的机制)以带来相关后果,在法律上是否已充分证明其怀有特定的颠覆政权意图。

高院上诉法庭基于司法公正与严谨的原则,将五大核心法律问题交由终审法院进一步厘清相关法律原则及作最终定夺。此举不单保障上诉人的法定权利,更彰显香港司法制度的独立与公正性,以及在处理国家安全重大案件时秉持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责任编辑:王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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