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会上有意见提出“人不在,福利在”公共福利资源错配问题,质疑长期离港或已移居海外多年港人,既与香港无任何联系,也没有持续履行纳税人责任,回流香港后仍可即时享用政府福利,包括公营房屋及医疗等。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今日(8日)书面回覆议员提问时指,公共福利及服务各有不同性质,需要审慎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孙玉菡表示,由不同政策局及部门提供的公共福利及服务,因应不同性质和政策目标,按需要制定合适的运作模式及领取资格条件,以满足市民的不同需求。比如公营医疗服务,为确保符合资格市民不会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并无规定使用者需要居住香港某指定日数。医管局不会要求病人提供求医时居港或离港天数的资料,也暂时无意就外地回流港人使用公营医疗服务进行调查。
而申请公营房屋,要求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必须现居于香港,而且配屋时申请内所有成员仍在香港居住,因此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人士均不符合申请公屋的基本资格。孙玉菡指,公屋租户及所有家庭成员入住公屋后,须每两年申报已持续居于获分配单位,并已遵守租约条款;房屋署屋邨管理人员会透过日常管理工作和定期家访,了解租户的居住情况。如经调查后证实单位空置或租户逾3个月非经常持续居于单位,房屋署会采取适当的租约管理行动,包括终止单位租约。
同样在社会福利方面,政府因应政策目标和援助群组的需要,为不同的资助公营服务制定年龄、经济审查和离港限制等要求。比如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和公共福利金计划,包括高龄津贴、长者生活津贴和伤残津贴,均有居港规定,包括申请前及领款期间离港日数限制,同时亦提供合理弹性。孙玉菡强调,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相关受助香港居民与香港维持密切联系,避免长期在外地居住人士回港后马上领取相关津贴,或长时间离港仍继续领取津贴。至于政府资助的福利服务,除参与广东院舍照顾服务计划的长者外,服务使用者如果因离开香港而长期不使用服务,需退出相关服务。
孙玉菡补充,现时就香港永久性居民“长期离港”或“回流居港”并无普遍接受的定义。如要调整甚至限制长期离港或回流居港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享用公共福利及服务,需要审慎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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