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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宏福苑火灾独立委员会不转法定调查 以现有形式续审视争取如期交报告

香港新闻社6月22日电 就大埔宏福苑火灾成立的独立委员会(独立委员会)主席陆启康法官今日表示,在谨慎考虑各项因素后,独立委员会决定不向行政长官建议将独立委员会转为法定调查委员会,余下的审视工作会以现有的形式继续进行。

香港新闻社6月22日电 就大埔宏福苑火灾成立的独立委员会(独立委员会)主席陆启康法官今日表示,在谨慎考虑各项因素后,独立委员会决定不向行政长官建议将独立委员会转为法定调查委员会,余下的审视工作会以现有的形式继续进行。

陆启康法官今日在独立委员会听证会上交代有关决定。他指出,按原则而言,公开研讯的目的是“找出事件经过及为何发生”,刑事、民事以至政府内部的问责并非研讯的范围。他表示:“以哪种形式进行调查是一个策略性的决定,独立委员会必须以法律及整体公众利益为依归,平衡各个选项的利弊。在作出这决定时,独立委员会全面考虑了五项因素。”

独立委员会考虑的第一项因素是,独立委员会至今已获得各方提供的大量资讯(包括超过一百万个档案)。陆启康法官指出:“在独立委员会律师团队的协助下,独立委员会对各方在火灾及相关事宜的角色和责任,以及针对大型楼宇维修工程招标是否存在系统性问题,已掌握相当足够的资讯,有信心找出事件经过及为何发生,就职权范围所提的事宜作出研判及结论。有见及此,独立委员会认为即使转为法定调查委员会,相信也不会对进一步厘清事实有明显的实质帮助。事实上,即使涉事方放弃出席听证会提供口述证供的机会,独立委员会仍能根据现时已得到的资料作出不利认定,不会影响独立委员会就其角色和责任作出结论。”陆启康法官补充:“纵使透过法定调查委员会可以强制证人出席及作供,但他们是否会合作是未知之数。现时执法部门已落案起诉多名涉案人士和公司,刑事程序已经展开,令情况更为复杂。”

至于第二项因素则是因为法定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是法律程序而导致在时间上的延长。陆启康法官解释,这方面涉及比较技术性的法律考量。法定调查委员会的法律程序有一定的复杂性及相对不灵活,法定调查委员会可能容易失去程序上的主导权,有机会导致时间上的延长。例如,法定调查需要给予被调查方通知和时间准备,以提交证人供词及文件资料;被调查方亦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委员会提出各项申请,包括要求委员会重新传召一些已作供的人士再次作供,或要求某方作进一步的文件披露,又或在出席聆讯时才提交证供及资料,导致聆讯只能以“分段”的方式进行,这些将无可避免地引致时间上的延长。

独立委员会一直讲求效率,政府在成立独立委员会时提出目标是在落实运作起九个月内完成工作。这是由于以死伤者人数及火灾规模计算,宏福苑火灾是香港近年最严重的事故,除死伤者家人及灾民以外,公众亦期望独立委员会可尽快找出事故的原因,以及提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建议。再者,根据以往经验,刑事、民事、官员问责等事宜一般会等待公开研讯完成后才进行。与此同时,香港现时有部分大型楼宇的维修工程处于停顿的状态,以等待独立委员会的审视结果及改革建议。基于以上原因,顾及更广泛的公众利益,独立委员会有必要有效率地完成工作,提交报告,以免影响追责及改革的步伐。

第三项因素则是,转为法定调查委员会可能会对其他法律程序,包括正在进行或稍后的刑事及民事法律程序造成影响。陆启康法官重申,独立委员会的目的是找出事件经过及为何发生,而个人追责应该由刑事及民事程序处理。若以法定调查方式调查个人责任,可能会令正在进行或稍后的刑事及民事程序变得更为复杂及冗长,为检控带来更多不明朗的因素。法定调查委员会的聆讯和执法部门的调查同时进行会令执法部门的工作变得困难。而为免影响正在进行或日后的刑事法律程序,执法部门不可以向法定调查委员会或公众透露他们调查的内容,这亦会影响法定调查委员会的工作。

陆启康法官指出第四项因素是,相对法定调查委员会需按其他法律诉讼安排行事,现时独立委员会的运作形式有更大灵活性,容许独立委员会在处理证人的作供及传媒报道听证会内容时,以至证人或居民在听证会外就证供、谁人该负责、某些程序做法是否合适等作出回应和评论,有更大的空间及较为宽松。独立委员会在审视事件的过程中因此能以相对较公开,而仍秉持公平和不偏不倚的原则进行。

第五项因素则是应否以法定调查委员会方式调查宏福苑的大维修工程有没有围标及不当的行为。陆启康法官指,独立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二)是审视全港性大型楼宇维修工程各环节有否出现这些行为,并非只针对宏福苑。所以尽管这是宏福苑居民非常关注的课题,而独立委员会过往亦不回避这个课题,但独立委员会认为宏福苑大维修工程的围标或不当行为应交由执法部门跟进。事实上,过去几个月执法部门(包括警方、廉政公署及竞争事务委员会)已就与宏福苑火灾及大维修相关的人士作出拘捕、入禀及落案起诉,同时不排除有进一步的执法行动,将涉嫌犯罪人士绳之于法。

陆启康法官强调:“独立委员会的工作必须基于事实及证供进行。委员会可能需要作出一些困难的决定,但我们可以向公众保证,以一名法官领导的独立委员会,所有决定都是以法理及公众利益作为考虑的依据,政治及公关考量并非独立委员会考虑的因素。”

基于上述五项考虑,独立委员会决定以现行的方式完成调查,争取如期完成工作。按现时计划,独立委员会会在于七月十五日至十七日听取各涉事方的最终陈词,详情会另行公布。完成最终陈词后,独立委员会需要继续处理大量的书面证供及其他收到的资料,以及撰写报告。

行政长官就大埔宏福苑火灾成立独立委员会,审视火灾的事故原因及相关问题,提出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独立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列明关于火灾所涉人士的法律责任等事宜会由执法部门进行调查,不属独立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独立委员会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正式展开工作。听证会自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开始,至今已进行了四轮24场,现正进行第五轮。独立委员会透过证人在听证会中的口述证供,以及各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和以其他方式提交的证据,厘清相关事实,作为撰写报告及提出建议的重要基础。

责任编辑:王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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