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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中國光熱發電前景可期

日前,美國廣播公司社交媒體發佈其記者探訪中國光熱發電專案深受震撼的視頻,再一次把公眾的目光聚焦到光熱發電這個曾經的小眾發電技術領域。

日前,美國廣播公司社交媒體發佈其記者探訪中國光熱發電專案深受震撼的視頻,再一次把公眾的目光聚焦到光熱發電這個曾經的小眾發電技術領域。

截至2025年底,我國光熱發電裝機容量達到182萬千瓦,同比增長107%,位列全球第三。在建專案30個,裝機容量超過300萬千瓦,中國光熱發電已然成為該領域新增裝機的主力。並且,中國塔式光熱發電技術引領全球,槽式光熱發電技術達到世界先進水準。

這一切都得益於我國“雙碳”戰略實施。根據2025年9月生態環境部、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關於發佈2024年電力碳足跡因數數據的公告》,光熱發電的碳足跡因數僅為光伏發電的60%。而且,光熱發電兼具太陽能發電、長時儲能、電力系統靈活調節“3合1”功能,是新型電力系統十分稀缺的安全可控綠色電源,也是新型能源體系建設中可以部分替代煤電的支撐電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綱要》已經明確:積極推進光熱發電。

本文通過系統梳理近期國家密集出臺的一系列具有戰略引領性和機制創新性的政策檔,深入分析青海省有關電價機制和光熱產業規劃,展望“十五五”我國光熱發電規模化發展,助力加快建設新型電力系統、新型能源體系的光明前景。

一、合理疏導成本:136號文、114號文重塑電價機制,釋放光熱發展新空間

2025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於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以下簡稱“136號文”);2026年1月兩部委再發《關於完善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6〕114號,以下簡稱“114號文”),系統構建了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的新型價格機制。136號文通過推動新能源全面入市,打破了過去風光發電“電網照單全收+固定電價”的保障性收購模式,讓電價充分反映其“時間價值”;支持光熱發電等技術實施“按技術類型分類組織”機制電價競價的差異化策略,體現了國家對光熱發電的支持導向。114號文提出,建立可靠容量補償機制,凸顯調節性電源的“頂峰價值”,打開新的收益來源。

對光熱發電而言,這一系列變革具有深遠意義。從長遠看,136號文利好長時儲能,光熱發電自帶大容量、低成本熔鹽儲能系統,在電力現貨市場中具備更強的議價能力。按當前相關技術成本測算,對於儲能時長12小時以上的光熱發電專案(含CCER)的平准化度電成本較“光伏發電+磷酸鐵鋰電池儲能+調相機技術路線”低約0.24元/千瓦時。

根據114號文的精神,光熱電站通過科學評估證明其頂峰出力能力和運行可靠性,即可跟煤電、抽蓄、新型儲能一道公平獲得相應補償。

二、積極擴大規模:1645號文錨定規模化目標,構建光熱發展戰略框架

在擴大綠電開發消納比例,電力系統靈活調節需求日益增大的背景下,2025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出臺了《關於促進光熱發電規模化發展的若干意見》(發改能源〔2025〕1645號,以下簡稱“1645號文”),檔充分肯定了光熱發電的調節支撐價值,指出光熱發電可以“為電力系統提供長週期調峰能力與轉動慣量,在部分區域具備作為調峰電源乃至基礎性電源的潛力,是推動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傳統能源的有效路徑”,明確支持光熱發電規模化發展。

1645號文提出,2030年我國力爭光熱發電總裝機規模達到1500萬千瓦左右,度電成本與煤電基本相當。圍繞這一目標,提出了十八條推動光熱發電規模化發展的政策措施,涵蓋了規劃佈局、應用拓展、技術與產業創新等。並與136號文、114號文形成銜接與補充,提出“因地制宜建立既適應市場競爭、又能保障電站穩定運行的可持續價格結算機制”,明確“對符合條件的光熱發電容量,可按可靠容量給予補償,鼓勵相關省份探索構建光熱電站可靠容量評估體系”。1645號文為光熱發電規模化發展和多元化應用提供了有力政策指引,有力促進光熱發電在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中發揮調節支撐作用。

三、青海典範引領:系統配套政策落地,機制創新保駕護航

青海省作為國家清潔能源示範省、國家清潔能源產業高地,多年來積極探索發展光熱發電。目前,青海光熱發電在建在運規模為206萬千瓦,已成為全國光熱發電專案佈局最多、示範效果顯著的地區。

2026年3月積極貫徹落實上述國家政策檔精神,率先發佈了《青海省關於促進光熱發電規模化發展的若干措施》(青政辦函〔2026〕12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提出:到2030年,青海省光熱發電在建在運總規模達800萬千瓦,其中在運裝機超500萬千瓦,占全國目標的三分之一。檔彰顯了把青海建成全國乃至全球光熱發電的核心基地的雄心。根據上述目標,預計青海省“十五五”年均新增光熱發電規模100—200萬千瓦。

《若干措施》明確,青海省嚴格落實136號文“區分存量增量”的要求,對存量光熱專案,按照現有現行保障性收購價格給予機制電價,確保政策平穩過渡;對新增獨立光熱專案,按技術分類組織單獨競價。此舉既保障了既有投資合理收益,又為新建專案進入市場化環境創造了條件。鑒於光熱發電成本涵蓋了長時儲能和系統調節成本,《若干措施》提出,光熱發電:“按照不低於光熱專案成本設定競價下限,初始下限為0.55元/千瓦時,逐年適度退坡,到2030年與煤電基本相當”,體現了穩中求進的政策智慧,積極引導企業通過技術進步實現降本增效。

為兌現光熱發電的系統調節價值,《若干措施》明確提出:“優化完善光熱電站可靠容量評估方法,對機制電價外的容量給予容量補償”。這意味著,即使部分電量未參與機制電價結算,只要光熱電站具備可靠的頂峰能力,仍可通過容量補償獲得額外收益。

與此同時,青海省發改委認真貫徹114號文,2026年2月和4月,兩度公開印發《關於建立青海省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在全國率先明確將光熱發電納入容量補償,釋放了激勵光熱電站提升運行靈活性和調度回應能力,強化其在高比例新能源電力系統中的“壓艙石”作用的清晰信號。

綜上所述,我國光熱發電蓄勢已久,在國家戰略的指引和地方政策的推動下,“十五五”必將迎來規模化高質量發展,對加快建設新型電力系統,構建新型能源體系發揮積極作用,助力“雙碳”戰略實施,推進能源強國建設。

作者:劉亞芳

责任编辑:朱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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