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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曼琪:支持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

本人坚决支持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特别是行政长官就国家安全认定问题发出证明书的界定机制,并对法院具有约束力,是早已确立的普通法原则,有助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更具稳定性及透明度。

文|陈曼琪

本人坚决支持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特别是行政长官就国家安全认定问题发出证明书的界定机制,并对法院具有约束力,是早已确立的普通法原则,有助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更具稳定性及透明度。

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香港特区政府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行政长官就国家安全认定问题发出证明书,并对法院具有约束力。这项重要法律原则,与普通法下司法机关尊重行政机关就国家安全问题所作判断的原则一致,是早已确立的普通法原则。证明书只是用以界定某刑事罪行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绝非代替法庭判案,被告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亦一如既往得到充分保障。

香港终审法院判例(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黎智英(2021)24HKCFAR33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吴巧儿(2021)24HKCFAR417)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7(d)条,早已清楚指出“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香港法律下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此外,《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5条,亦已清晰赋予行政长官就国家安全认定问题发出证明书的权力,并对法院具有约束力。是次附属法例的制订,并没有改变现有的维护国家安全实体法律,只是根据现行法律,更清晰地说明界定“香港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机制,并细化相关程序,令本地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更为透明、更具稳定性。

本次附属法例针对的仍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一如既往,不论是否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所有面对刑事指控的人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保障下,会继续享有司法独立审判的公平聆讯权利。事实证明,自《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实施以来,香港的社会、经济及民生发展均更为向好,对香港一般市民并无影响。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执委、香港立法会议员、香港中律协助会会长)

责任编辑:王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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