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经审讯被裁定“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及“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成,今年2月被判囚20年。香港特区政府上周四(4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向原讼法庭提交申请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关财产,以达至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重要目的。根据司法机构网页显示,案件将于7月8日在高等法院开庭处理充公令事宜。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3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院裁决指出,黎智英为案中主脑和推手,有意识地利用《苹果日报》和个人的影响力进行持续不断的活动以达至削弱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及其机构的合法性或权威;损害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香港居民的关系,远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多次亲自勾结外国势力,乞求对中央和特区政府实施制裁,进行敌对行动。最终,法庭判处黎智英监禁20年。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二条,“因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而获得的资助、收益、报酬等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或意图用于犯罪的资金和工具,应当予以追缴、没收”,而充公令的申请和发出都必须依照实施细则附表三订明的严格条件,须由原讼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长提出申请后信纳拟充公的财产符合相关条件,才可将该财产充公。
特区政府发言人早前表示,特区是法治社会,一直秉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请是有效打击严重罪行、保护公众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关财产的法律及机制亦常见于世界各地。就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谋或其代理人运用其罪行相关财产,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切断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资金链,并削弱其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发言人强调,特区政府会一如既往,坚定不移,严格按照法治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有效防范、制止、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同时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特区政府早已根据香港国安法及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冻结黎智英、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互联网有限公司的罪行相关财产,并于今年3月按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一条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360C条,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苹果日报》3间相关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经刊宪后该3间公司即告解散,并已成为“受禁组织”。
香港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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