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智英案是《香港国安法》之正当性、规范性与普通法发展性的最有力证明。
文|田飞龙
2026年2月9日,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庭就黎智英案作出量刑判决,依法判处黎智英20年有期徒刑,判处其他被告相应刑期,从而为旷日持久、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外部干预凸显、司法裁判难度偏高的黎智英案作出了完整的一审判决。黎智英案是《香港国安法》第一大案,也是香港国安普通法的标志性判例,更是“一国两制”法治发展史的关键节点。该案从立案、审判、定罪再到最终的量刑,经历了复杂程序和各种形式的内外斗争,量刑结果证明该案司法处理完全符合法治预期,充分保障被告人正当程序权利和自由人权,充分彰显《香港国安法》正当必要以及香港特区执法、司法机关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化能力。
《香港国安法》制定实施以来,特别是黎智英案立案审理以来,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不断藉助该案抹黑攻击“一国两制”和香港特区司法独立与法治,施加超限压力,试图破坏《香港国安法》规范实施和该案依法审理。上述势力持续进行勾结,以干预香港司法的方式延续港版“颜色革命”进程,他们极端仇视《香港国安法》,不理解、不接受、不认同“一国两制”的法治发展方向和制度建设成果。美国通过制定《香港自治法案》整体性否定《香港国安法》并连续实施相关制裁,包括针对香港国安法官的制裁或制裁威胁。英国通过终止与香港法院的外籍法官合作机制打击香港司法独立和法治国际地位,还通过《香港问题半年报告》的议会干预方式关注和施压黎智英案司法程序,更是支持和纵容港独势力在英国开展涉案国际游说活动,甚至组织所谓的“国际律师团”进行干预。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议程中,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也充分煽动和渗透,对《香港国安法》进行攻击,对黎智英案司法程序进行抹黑。以上种种,构成了黎智英案司法审判的高风险国际环境,也进一步凸显了《香港国安法》全面准确实施的挑战因素一直存在。黎智英案全流程的规范展开及量刑结果,是“一国两制”的法治胜利,也是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责任的重要制度成果。
20年有期徒刑,是对黎智英从事违反《香港国安法》相关行为之危害性与后果的合比例的刑事判定,符合刑事法治的罪刑均衡原则,同时符合香港普通法的量刑基准与司法裁判规范。其一,黎智英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有长期性、组织性、勾结外部势力及煽动“颜色革命”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与香港2014年非法“占中”和2019年修例风波深度关联,是“一国两制”的制度之敌,是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最大毒瘤”。其二,黎智英案不是孤立个案,而是集团性质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同时立案、定罪和宣判的还包括壹传媒集团的主要骨干成员,他们长期从事煽动、勾结与颠覆活动,是黎智英案的重要成员,为黎智英的长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提供了多种形式的支持和参与,此次量刑一并予以宣判,确保黎智英案司法审判的权威性、规范性、完整性与威慑性。其三,量刑结果并非所谓“重判”,而是符合法治预期的合理刑期。香港特区法院坚持刑事正当程序和普通法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顶住外部干预强大压力,秉持司法专业性和普通法立场,并在与中央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及香港社会多轮互动中清晰阐明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和有关制度规范内涵,为黎智英案的高质量审理提供了最关键的制度支撑。中央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社会亦在这一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现出对香港司法独立与法治的高度尊重和支持,并与香港特区法院一道共同反对和反制外部干预,坚定维护香港司法独立与普通法制度。
黎智英案的量刑结果,从法律上看仍不是司法终点,黎智英等人仍享有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普通法所保障的上诉权利和其他人权。黎智英可能选择上诉,穷尽香港司法程序来顽抗到底。这是他的合法权利,是香港法治保护的目标。但我们对“一国两制”和香港司法有充分信心,一审判决及其展现的法治专业水准向香港社会和国际社会充分展现了香港法治规范性和坚韧性,后续的司法程序与可能的法律斗争不过是香港司法独立与法治的进一步证明而已。同时,黎智英案整体判决,包括定罪判决和量刑判决,本身就是香港国安普通法的经典判例,也是普通法适用地区、香港各大法学院、律师组织、执法与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学习和研究《香港国安法》的最好法治教育案例。香港各界从该案判决中不仅能够看到香港司法独立与法治依然值得信任,坚如磐石,还可以进一步理解到《香港国安法》制定的正当性与必要性。《香港国安法》一法安香江,决定性推动香港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黎智英案是香港国安法之正当性、规范性与普通法发展性的最有力证明。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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