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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補選行政長官任期的人大釋法

2005年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確認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原行政長官末任滿的剩餘任期;同時還明確,2007年以後若出現行政長官缺位的情況,補選特首的任期則根據當時的行政長官具體產生辦法確定。